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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检委会委员”很专业

2016-07-28 济宁检察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金增 苗斐 




“案发当天中午,刘某等3人在农贸市场闲逛时碰到高某。因刘某与高某早有过节儿,两人便发生口角。随后,刘某等3人对高某拳打脚踢后迅速离开现场。当天傍晚,在农贸市场,刘某等3人又遇上高某,又对其进行殴打。综上,刘某等3人两次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


“我认为刘某等3人的行为应当是故意伤害,虽然是两次殴打,但针对的是同一名被害人,在主观方面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且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结果。”


“虽然针对的是特定人,但我们注意到,刘某等3人是在不同时间两次殴打了被害人。虽为同一对象,但系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在追打过程中,还造成农贸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


6月14日下午,在山东省邹城市检察院智能检委会会议室里,在专职检委会委员周青的主持下,5名青年干警正在对一起案件进行激烈地讨论。


干警面前的电脑屏幕上,显示的是审结报告;高清大屏幕上,展示的是相关证据材料;“语音跟随”系统显示屏上,即时显示发言人的视频图像。讨论的流程很规范,会场的气氛很热烈,干警的分析论证也很专业,只是一张张年轻的面孔,似乎难以和资深的检委会委员画上等号,其实,他们都是来自该院办案一线的青年业务骨干,是该院“业务指导委员会”的成员。


今年以来,邹城市检察院坚持以“信息化+”为引领,建成智能化检委会会议室,推行信息化议事议案新模式。该院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抓手,立足提升检委会议案质效,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主要业务部门精选青年业务骨干组成“业务指导委员会”,给检委会研究讨论案件“打前站”,为检委会委员议案瘦身。对决定提交检委会的疑难复杂案件,“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就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初审,认为不符合上检委会研究条件的,可建议将案件直接退回提请部门;认为符合上检委会研究条件的,“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不仅对事实、证据部分发表意见,还会提出适用法律的建议,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在召开检委会时,“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根据讨论案件的性质和自身业务专长等,可以列席检委会。因此,在该院,“业务指导委员会”成员被大家形象地称为“编外检委会委员”。


“青年干警学习能力更强,思维更活跃,分析案件的视角更独特。‘业务指导委员会’成立以来,已经逐渐成为青年干警历练成长的重要平台和为疑难案件把脉问诊的前沿阵地,有效提升了检委会的议案效率和决策质量,取得双赢的效果。”邹城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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