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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近日,泗水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父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经被泗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查查明,李某父子主要从事饲料经营、工业用盐的销售配送,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为追求非法利润,二人将购进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更换包装袋,连同大量湖北产宏博牌、长舟牌的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谎称自己具有食盐销售许可证,将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给部分个人及食品加工经营者,致使工业盐被不特定的人食用。



       经山东省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从李某父子盐产品存放处及部分销售去处提取的20余份样品均属于工业盐,按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碘不符合加碘精制盐二级技术指标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对碘缺乏病地区必须供应加碘食品盐,未经加碘的食用盐不得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碘缺乏危害是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潜在性损伤,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一旦造成疫情,将造成严重后果。



        李某父子二人将不含碘的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在缺碘地区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的工业盐主要是碘含量不符合食盐标准,但是工业盐可能还含有砷、铅、汞等有毒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工业盐容易造成慢性中毒,轻者危害健康、重者危及生命、尤其影响胎儿发育和婴幼儿智力发育。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在此,检察官告诫所有食品加工销售企业和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不要为了一己私利,罔顾他人身体健康,掺假售假,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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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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