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水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华村镇南华社区分房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已经转卖他人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并伪造,进而以村委新建社区占用其宅基地为借口,欲让村委会补偿其门头房,未达目的便采用强行锁门等手段占用他人两套门头房,携带生活用品和其丈夫搬入门头房内。后房屋施工方将张某某的锁具绞开后,张某某再次将门头房上锁并占用,前后长达4个月,致使购买门头房的村民不能按时上房。2017年11月以来张某某以村委新建社区占用其宅基地为借口,三次到北京上访,多次重复登记,并以滞留北京上访相要挟向华村镇工作人员索要现金2500元。张某某的行为致使镇政府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严重干扰了当地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侦查期间,泗水县检察院侦监科提前介入该案,迅速了解案情,及时引导侦查。该案提请逮捕后,泗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事生非,多次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遂于2018年3月8日作出批准逮捕张某某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事生非,多次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达到上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能无中生有,以虚假的借口主张权利;也不能借信访之名赴省进京上访,进而给当地政府施压并索要钱财。这些非法行为不但不能解决所谓的“问题”,反而会使自己陷入法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教训值得一些非正常上访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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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水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