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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可偏偏就有人受到了惩罚也不知悔改

这不眼下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12日下午2点左右,在曲阜市防山镇钱家村路口南2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道路上晾晒玉米的孔某被撞身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同年10月,肇事司机孔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曲阜市公安局以孔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至曲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思悔改,吞下苦果


孔某曾于2014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案案发时,其还在缓刑考验期内。承办人对孔某进行讯问时孔某供述,此次撞人后自己心存侥幸,为逃避处罚才驾车逃逸。



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无证驾驶,最终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后驾车逃逸。经开庭审理,孔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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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曲阜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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