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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7年一季度海事相关新政汇总 请关注4月1日起实施的

2017-03-31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财务担保修正案于1月18日正式生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财务担保”的第一修正案将于1月18日正式生效。航运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在修正案生效前,办理所属国际航行船舶的财务担保,提供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向公司所在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船舶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副本,保障履约平稳过渡和船舶正常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公约不优惠条款的规定,修正案生效后将适用于所有国际航行船舶。

原文链接:http://t.cn/R60lgjL


二、新版《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规程》

1、 《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规程》调整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涉及缴费人的政策调整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新的《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规程》。

涉及缴费人的政策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缴费更加便捷,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远程申报和电子支付渠道。二是手续更加简化,将原来的两次申报降为一次申报,优化了水转水运输货物核销管理、保税货物管理等流程,推行缴费的无纸化运转,减轻缴费人的负担。

2、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是谁?

    答: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 缴费人在什么时候缴纳港口建设费?

    答: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按缴纳港口建设费。    

4、 缴费人向谁缴纳港口建设费?

答:缴费人可以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向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船舶代理人或承运人等代收单位缴纳港口建设费。接受委托代收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应向缴费人出示海事机构签发的委托代收证明。

缴费人还可以通过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的远程申报及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申报、缴费。

5、 缴费人缴纳港口建设费后取得什么凭据?有何用途?

答:征收(代收)单位应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缴费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海事管理机构在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时,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包括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盖有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的提单、装货单、运单等单证材料、港口建设费缴讫电子凭证、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港口建设费缴讫证明材料。

6、 未缴清港口建设费有什么后果?

答: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原文链接

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停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2017年4月1日零时起停征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等2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原文链接http://t.cn/R60NkJ0

四、《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六部行政法规经国务院令修改

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676号令,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与海事相关的行政法规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原文链接

五、新版《水上交通管制办法》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海通航C2013J 123号)同时废止。原文链接 

六、《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新版《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2017年1月16日施行。原文链接

七、海事,边检,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联合登临检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6年12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原文链接

八、《残骸清除公约》

  如何获取《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6年11月11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加入书,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二款要求,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总体负责《证书》的签发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和《<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工作程序》,以宁波局为例,300总吨以上宁波籍国际和国内航行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或委托船舶代理人,应向宁波海事局申请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原文链接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基本安全保障要求。

(二)完善了船员权益保障方面的制度。

(三)增加了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方面的规定。

(四)扩充了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行为规范体系。

(五)细化了海洋权益维护的相关制度。

(六)完善了海上搜救和事故调查方面的具体制度。原文链接

十、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3月7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十一、宁波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简政便民措施的通告

一、放宽部分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的要求。

二、扩大船舶登记申请主体。

三、取消船籍港选择单一性。

四、增加解决权属争议的办法。

五、简化部分船舶登记申请 原文链接



十二、《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2017年2月1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式发布施行了《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了2004年12月1日发布的《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原文链接:http://t.cn/R60T2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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