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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收下这份船舶无线电典型违章盘点,做 “水上生命信号”守护者!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2022-11-24


以案释法

收下这份船舶无线电

典型违章盘点

做 “水上生命信号”守护者!



船员说:


我们船最近因为多装了台甚高频设备被处罚了,海事老师和我们讲了危害后果,可我就是想不通不就是为了船上工作方便多装了台设备怎么就有这么严重后果了!

别急,今天我们梳理总结了水上无线电专项整治以来发现的典型违章,也包括你们船碰上的这一种,下面就跟着盘点一起来学习船舶无线电通信的相关知识吧!


船舶无线电通信在船舶航行安全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名副其实船舶安全航行及救助中的“生命信号”。但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个别船舶却通过套用他船九位码,擅自关闭AIS设备等方式逃避海事监管,海事部门在近两年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存在以下几类典型船舶无线电违章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         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2022年6月17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宁波甲码头对“B”轮(总吨:498,主机功率:216千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本航次于2022年6月16日从福州开航驶往宁波,并于6月17日2120时左右靠妥甲码头,根据该轮《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显示其MMSI码为412****50,但该轮驾驶台实际配备两台AIS设备,除证书认证设备外另一台AIS设备的MMSI码为412****56,非法加装的设备于2020年12月安装上船,其冒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法条解读

船舶无线电台识别码(即MMSI码)具有唯一性,是电台合法性的身份证明,具有船舶通信和标识作用,当船舶在海上遇险时,海上搜救机构通过接收到的船舶无线电台识别码可以迅速查找船舶资料及其所属公司信息,以便组织搜救,若违法编制、使用船舶无线电台识别码可能会贻误搜救时机,增加查找事故船舶的难度,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案例解读

 本案例中该船舶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现场检查该轮AIS设备

上述案例即典型的“一船多码”违章,海事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船舶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电台执照》,并比对船舶装配的AIS设备信息,以确保船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即MMSI码)与证书相符,类似的如擅自修改船舶识别码、冒用他船识别码、“一码多船”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注意事项

海事提醒:MMSI码不是想换就能换,切勿随意更改船舶MMSI码!




二、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

2022年4月15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靠泊于白峰乙码头的 “C”轮(总吨:2997,主机功率:2000KW)开展远程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根据该轮《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电台执照》显示其仅配备一台型号为:FT-805的VHF设备,但该轮除证书认证设备外,还非法加装一台型号为KENWOOD(TM-281)的VHF设备(该设备最大功率约为65W),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条解读

船舶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同时《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明确规定船舶无线电设备输出功率在6 至 25W 之间,超过上述功率范围即“大功率无线电设备”,非法加装大功率无线电设备会干扰船舶之间正常的无线电通信秩序,影响船舶海上安全航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

案例解读

 本案例中船舶加装的大功率无线电设备

该船舶配备的TM-281VHF设备说明书

该船舶持有的船舶电台执照

本案例中,根据《船舶电台执照》,该轮仅配备一台型号为FT-805的VHF设备,但其还擅自加装了一台型号为TM-281的VHF设备且该设备最大输出功率为65W,远超规定允许的最大输出功率,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加装大功率无线电设备行为。

注意事项

海事提醒:规范安装无线电设备,切勿非法加装大功率无线电设备!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2022年5月7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巡航巡查中发现 “D”轮(总吨:1387 ,主机功率:404 KW)该航次于2022年5月7日从舟山开航驶往宁波,但该轮配备的船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自2022年5月4日0057时至2022年5月7日0459时期间处于关闭状态,该轮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法条解读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用于连续向岸站和其他船舶发送船舶的航行信息,并连续接收岸站以及其他船舶发送的信息并予以显示。该系统自动交换的信息包括本船识别号、船型、船位、船速、航向和其他有关信息,可达到识别船舶、简化信息交换、帮助跟踪等目的,在保障船舶安全航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要保证此类设备的正常开启运行,保持其持续显示和记录状态。除了《海上交通安全法》外,《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也对其使用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敲重点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显示信号未能被海事管理机构识别,或者未能按照装置的使用或者操作说明造成无法持续有效显示相关电子信息记录,或者船舶套用他船自动识别系统以逃避监管均视为未按规定开启。

案例解读

本案例中船舶AIS开关机记录:

本案例中,该轮AIS设备开关机记录显示其于2022年5月4日0057时关闭,直至2022年5月7日0459时才开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要求,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危险作业罪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该案中擅自关闭AIS设备的行为会造成船舶安全航行隐患,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海事提醒:AIS设备要始终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切勿随意关闭!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大榭海事处

审核:宁波海事局法规规范处

作者:严露

责编:李文静 毛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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