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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酿大错! 不能错过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知识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2022-11-24

一不小心酿大错!

 不能错过的船舶

油料供受作业知识

事故案例

2017年5月27日晚上,某轮在丹麦卡特加特的斯卡根安克雷奇进行加油作业时,约有1-2立方米的船用燃油泄漏到船外。发生泄漏时,油轮 AALBORG 正在向散货船KOZNITZA供油。

近年来,我国沿海港口的船舶流量日益增大,船舶污染风险也随之增加。其中,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过程中导致的溢油事故也时有发生。船舶供受油作业,到底应该注意些什么?

原因分析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发生

溢油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是夜间油料供受作业时,有关作业人员容易出现疲劳、精神不集中等情况,易导致操作性失误。



二是船员、作业人员责任心不足,疏忽大意。船舶油类作业关涉海洋环境的清洁,作业全程需要有专人负责值班并保持连续监控,如果值班船员疏忽大意或者擅离职守,容易留下事故隐患。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不能心存侥幸,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是船员、作业人员未遵守规程,违反操作程序。油类在输送的过程,对压力的要求及其严格,油压过小或过大,都会导致油物质的温度、流速、流量等发生较大变化,改变预先方案的运行轨迹,大大增加溢油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是船舶设备存在缺陷。很多操作性溢油事故的发生和船舶自身的缺陷有着密切关系,溢油舱高位报警、声光报警功能失效、法兰螺栓锈坏、呼吸阀不能正常工作等缺陷的存在,将会大大增加溢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五是公司管理不善。船员值班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等方面与公司的培训教育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同时有些船舶设备缺陷,船员已及时告知公司,但公司常常因为不愿耽误营运时间或者存在侥幸心理,错过了最佳整改时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避免事故危险

船舶应如何正确进行油料供受作业

避免出现事故危险呢?

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前准备充分

1. 检查管路、阀门,堵塞甲板排水孔,关闭相关通海阀门,关闭油气可能扩散进入处所的门、窗。

2.双方填写、检查《安全检查确认表》各项内容,并双方签字确认。

3. 在作业区设置醒目“禁止烟火”告示牌,做好防火布置。

4.  检查作业所使用的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5. 提前备妥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相关设备随时可用。

6. 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7.  提前了解气象海况信息,如遇雷暴大风天气等恶劣海况,禁止进行供受油作业。

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中加强监控

1. 安排足够船员值班,当班人员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2. 按规定显示危险作业信号,白天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红色环照灯和锚灯。

3. 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4. 值班人员加强巡逻巡视,查看管路,检测应急设备,确保能够及时发现溢油情况并采取行动。

5. 夜间作业建议增加值班人员及巡检频次,重复确认船-船界面安全检查项目,保持高度紧张状态,严格监控作业全流程。

三、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后谨慎操作

1. 有效关闭所有阀门,封闭加油口。

2. 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3. 及时清理甲板残油。

重要的事情

讲三遍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不能心存侥幸,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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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不能心存侥幸,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Notice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不能心存侥幸,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常见的违章行为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中常见的

海上违章行为

1.船舶在港从事燃油供受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

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对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对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对船舶燃油供给单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来源:宁波海事局象山海事处

审核:宁波海事局危管防污处

作者:李卓

责编:李文静 毛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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