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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与记录,你会了吗?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2022-11-24

机舱含油污水的排放与记录,你会了吗?

以案释法

世界航运的发展,船舶数量增加,对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风险,其中船舶动力装置产生的含油污水(机舱舱底污水)是重要的污染源。

什么是机舱舱底污水?

机舱内各闸阀和管路中漏出的水与机器在运转过程中漏出的润滑油、燃料油以及加油时溢出的油,洗刷时流出的油等混在一起的油污水。

这些舱底水含油浓度约2000ppm-5000ppm之间,若每艘船舶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大海,将会给海洋环境、生物、水产业带来巨大的危害。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22年3月8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佛渡水域巡航时发现杭州籍一般干货船“A”轮以软管伸入机舱舱底,通过简易手摇泵将含油舱底水直接排放至甲板后流入海中。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排放处理规定

机舱含油污水要满足哪些要求,才能排放处理?

MARPOL73/78、《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等对船舶排放处理含油污水有具体的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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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I第15.2条要求: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入海;

    1 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5 如是油船, 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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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

GB3552-2018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已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下表规定执行,排放应在船航行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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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

规则(2020)》第5篇第2章

2.2.6操作性排油控制要求

    2.2.6.1 对排油的控制

    (1)对于400 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的机器处所舱底水的排放:

    ①船舶不在零排放水域内;

    ②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③油水混合物经过符合本章2.2.5 要求的滤油设备处理;

    ④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⑤油水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货泵舱的舱底;

   ⑥对油船而言,油水混合物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2)对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应按本章2.2.5.8 要求(含油污水的储存柜)将其机器处所舱底水全部留存在船上,随后排到接收设备中,或满足2.2.6.1(1)油水分离器的排放要求,或符合下列全部要求时排放入海:

    ①船舶不在零排放水域内;

    ②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③船舶设有从设计上批准的设备(组合油水分离布置与舱底水沉淀柜– 仅用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且正在运转,以确保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④油水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货泵舱的舱底;

   ⑤对油船而言,油水混合物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海事提醒

船舶除了按规定排放机舱含油污水的同时,还要做好记录。


案例二

2022年7月22日0930时左右,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于宁波穿山港区集装箱船“B”轮(总吨8205,主机功率2940KW)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油类记录薄》2022年7月19日记录残油(泥)舱内有残油0.19立方米,而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舱实际留有残油0.8立方米。该轮轮机长存在未如实记载《油类记录薄》的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二款。


规范记录

一、在《MARPOL73/78》公约中规定了: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二、在《MARPOL73/78》公约附则之附录Ⅲ中规定了《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的记录格式,即“说明和记载项目一览表”,共分为九大项。

我们再学习一下C项和D项的记录要点,记录规范如下:

C项:残油(油渣和其他残余物)的收集和处理

C 11------残油的收集

每一航次结束时留存在船上的残油(油泥) 数量,残油量应每周记录一次,无论航次是否结束。

11.1------油舱的编号

11.2------油舱的容量(立方米) m³

11.3------留存总量 (立方米) m³

C 12------残油的处理方法(说明处理的残油数量,排空的油舱及留存的油量m³)

12.1排至接收设备(注明港口)所有残油处理均应取得:①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②海事部门签发的《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泵出的残油的数量与时间及留存的残油数量应记录在航海日志和油类记录簿上。

12.2驳入另一(或其它)油舱(注明油舱的编号和油舱的总容量)

12.3已焚烧(注明焚烧作业的总时间)记录港口到港口操作焚烧炉的总时间。注意:时间与数量应与功率吻合

12.4其它方法(予以说明)

注意事项

针对船舶存在多个残油舱,但其中个别残油舱未在使用的情况,油类记录簿中C11项也要做相应记录。

D项: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非自动方式派出排出舷外或其他处理

D13------排放或处理的数量m³

记录舱底水柜中的舱底水经由油水分离器排出舷外的数量。注意排出舱底水的数量应与油水分离器的容量和下述操作时间相符合。

D14------排放和处理的时间(开始和结束)

记录舱底水柜中的舱底水经由油水分离器排出舷外的开始和停止的时间。

D15------排放或处理的方法

15.1 通过15ppm设备(注明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

15.2 排放接收设备(注明港口)

15.3 输入污油水舱或储存柜(注明舱编柜号;注明留存在舱柜内的数量m3)

 

1. 按时间顺序记录,不得留有空行。若不慎留有空行,必须用横线或斜线划去。

2. 每记录一项作业,由负责人员(轮机长或轮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记满一页,由船长签字。

3. 油类记录簿应用墨水笔记载(现在船上用黑色中性笔或签字笔均可),除地点、方法、数量、时间等用文字写明外,其余应按规定代码书写。

4. 写错不可擦试,应将记错的内容用横线划掉,然后在其后面或下面重写,并签名。

5. 《油类记录簿》应存放在可在所有合理时间随时取来检查的地方,除了没有配备船员的被拖船舶外,均应存放在船上。《油类记录簿》应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保存三年。


来源:宁波海事局法治服务团队&穿山海事处

审核:宁波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危管防污处

责编:李文静 毛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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