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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严字当头!交通运输部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5-10-29 宁波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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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反映的不合理收费问题。

通知明确了以下五点要求:

(一)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港口收费的相关政策。

1.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3号)要求,2015年1月1日起,港口经营人应对运输货物及集装箱船舶提供的港口装卸等劳务性作业、为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提供港站使用等服务分别综合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

2.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要求,2015年9月20日起,重新规范船舶使费收费项目和计费办法,对船舶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上限管理,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

(二)严格限定港口收费项目范围。

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限定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并应单独设项收费。超出下列范围的收费项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均属违规收费项目

1.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包括旅客运输作业费、行李运输作业费、旅客港务费);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引航(移泊)费(长江除外)、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仓费、围油栏使用费;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理货(箱)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油污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三)严格界定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

港口作业包干费的包干范围包括港口作业的全过程,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将下列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国际客运港口服务收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同时可根据港口作业情况增加或减少下列收费内容,但不得将下列收费内容单独设项收费

1.货物及集装箱港口作业:散杂货装卸,集装箱装卸,集装箱铁路线使用,集装箱铁路货车取送,集装箱汽车装卸、搬移、翻装,集装箱火车、驳船装卸,集装箱拆、装箱,起重船、起重机、吸扬机使用,起货机工力,拆包和倒包,灌包和缝包,分票,挑样,一般扫舱和拆隔舱板,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使用,装卸及其他作业工时,岸机使用。

2.国际客运港口服务:国际客运和旅游客运码头服务、港站使用服务、行李代理、行李装卸、迎送旅客码头购票。

(四)严格管理港口作业包干费包干形式。

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得包含要求单独设项收费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

(五)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收费行为。

1.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港口经营人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3.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的各项收费不得突破现行的收费标准上限。

4.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5.港口经营人不得故意使用大功率拖轮、延长拖轮使用时间、增加拖轮使用数量。

6.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7.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所属船舶代理等企业招揽业务、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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