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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心!水上交通违法行为也可能引发刑事追责

2016-03-03 宁波海事 宁波海事
一、背景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犯罪主体、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实践中,水上交通运输作为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水上交通安全中存在的海事违章行为也是可能引发刑事追责的。
二、实践案例教训2011年,“A”轮与“B”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B”轮沉没,船上5人死亡,2人失踪。该事故属能见度不良情况下互有责任的碰撞事故,两船都存在了望疏忽、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未使用安全航速等过失,其中“A”轮事发后未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和实施救助。 “A”轮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船长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A”轮船长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注:图片源自网络,与案例无关。

三、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送的案件种类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向交通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送的案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交通肇事案(《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 第136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刑法》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刑法》 第320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严重污染环境案(《刑法》 第338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其他涉嫌犯罪依法需要移送的案件。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依照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标准确定。

看了这么多,你现在了解了吗?水上交通安全中海事违法行为也可能引发刑事追责,一定要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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