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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下!你敢不认罪?下一个会轮到谁?

成道社 2022-05-05

动向观察,热点聚焦,每日中产微摘:

1月13日上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山东淄博中院获悉,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张志超被宣判无罪。


2005年1月10日,山东临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警方经过调查,将时年16岁的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锁定为凶嫌。

起诉书指控,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被害人后“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中。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直至五年后的2011年,他在一次与母亲马玉萍的会见中首次“喊冤”,称其有罪供述系在警方刑讯逼供下所作。此后,张家人围绕判决书认定的作案时间及现场证据等的异议,走上申诉之路。


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将其申诉驳回。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又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


据代理律师介绍,在案资料显示,警方并未获得包括精液、毛发等在内的张志超强奸杀人的直接物证。此外,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作案事件为6点20分左右,而多名证人证言则显示,张志超当天6点15分参加升旗仪式,随后于6点20分开始参加环操场跑步,并于6点35分回到教室上课。而距离尸体藏匿地点约300米的小卖部老板则证实,小卖部开门时间为7点20分左右。张志超代理律师认为,其没有作案时间。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随后,该案历经6次延期,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张志超与王广超无罪。

案件梳理


2005年1月10日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踪。


2005年2月11日
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老师报案称,在一个停用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


2005年2月12日
凌晨1点,张志超被传唤到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

2005年2月26日
张志超被正式逮捕。

2006年3月6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
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从此,马玉萍开始为儿子四处申诉。
2012年3月19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2年11月12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4年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不予提起抗诉。
2015年10月
山东省检察院开始复查该案。
2016年4月15日
山东省检察院告知马玉萍,因案情重大复杂,复查延期3个月。7月中旬,复查再次延期。
2016年~2017年间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和2017年5月2日通过远程接访系统进行了3次视频接访,在了解了张志超的案情后,最高法正式立案审查。
2017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张志超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2019年间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随后分别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连续六次对该案延长审限。
2019年12月5日
“张志超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出庭的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
2020年1月1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释放。


2005年案件发生时 

张志超不满16岁


一年后 

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


狱中的张志超


改判无罪的张志超拿着判决书走出法庭。


  据封面新闻2月2日报道,曾被多家媒体报道过的山东张志超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7年12月28日公布了该案的再审决定书: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原审被告人王广超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最高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决定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2月1日,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向封面新闻记者证实,此案已由最高法指令再审,但目前尚未收到再审决定书。


  2005年2月,时年不满16岁的山东临沭县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方拘留,他被认定为一起校园奸杀案的凶手,受害者是同校女生高某。在检方指控中,张志超在学校洗刷间内强奸了高某,并致其窒息死亡,判决书中显示,次日张志超再次进入洗刷间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与张志超同年级的王广超被控犯有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没有提出上诉。


  入狱5年后,张志超提出申诉,否认当年强奸案是其所为,并称其在审讯阶段受到警方刑讯逼供,同案的王广超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当年曾遭刑讯逼供。


  李逊律师认为此案有诸多疑点:案件被认定为强奸案,但受害者身上未提取到精液和其他身体物质;张志超前后9次询问笔录中口供不一致,供述不稳定,比如对于受害者的衣着就出现多次变化;本案证明张志超作案的物证稀缺,唯一的物证是被认为插入死者肛门的木棒,但上面却未提取受害者的相关物质和张志超指纹;此外,李逊认为张志超的作案时间和警方认定的犯罪现场均存疑。


  从2011年开始,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向山东各级司法部门进行申诉。她告诉封面新闻记者,这几年,自己大部分时间往返于法院、检察院、儿子服刑的监狱等地。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临立刑审字第5号通知,驳回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鲁刑监字第123号通知,驳回申诉。


  在山东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该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在申诉被山东高院驳回后,张志超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此后,最高法院多次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了解案情并于2017年立案审查。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张志超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获得减刑,目前剩余刑期在5年左右。


  日前,封面新闻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山东张志超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最高法院在再审决定书中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2005年2月,时年不满16岁的山东临沭县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方拘留,他被认定为一起校园奸杀案的凶手,受害者是同校女生高某。


  入狱5年后,张志超提出申诉,否认当年强奸案是其所为,并称其在审讯阶段受到警方刑讯逼供。此后,该案申诉先后被山东省各级法院驳回。


  记者了解到,张志超案此前曾被多家媒体报道,数位法学专家曾对此案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案情不合常理,证据链条存在明显漏洞。


  疑问之一:张志超有作案时间吗?


  在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看来,张志超并不具备作案时间。根据四名学生的证人证言显示,张志超在案发当天6点15分参加了升国旗,6点20开始围绕教学楼跑操后,与一名同学一起抱着同学的棉衣上楼,6点35上课的时候,又到教室上课。


  判决书显示,张志超是在6点20分在厕所门口遇到被害人并实施犯罪。根据时间计算,张志超需要在15分钟内完成与被害人相遇、将被害人劫持到洗刷间内、采取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被害人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去300米以外的小卖部买锁将厕所门锁起来等一系列动作。


  李逊现场作过实验,正常人不可能在几分钟之内跑出300米买锁,再跑回来锁门。因此,他认为张志超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


  另外,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曾找到十年前学校小卖部的承包人,这位承包人证实,当时每天早晨7时10分小卖部才开门,因此6点30分左右买锁的小卖部其实并没开门。


  疑问之二:洗刷间是第一犯罪现场吗?


  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发现尸体的洗刷间即为案发第一现场。根据律师现场调查,从该教学楼建成起这部分地面一直都铺有地砖,这使得被害人牛仔裤膝盖等处出现较多泥沙无法解释,因为与地砖摩擦只可能在衣服上留下污渍或者与地砖摩擦衣服会磨损,而不可能出现现场照片显示的被害人衣物上较重的“泥沙”。


  此外,判决书中还显示,次日张志超再次进入洗刷间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对此,我国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在论证该案时曾指出,“第一次强奸,第二次又回来奸尸,这是一个16岁的小孩啊,按照我们平常的生活经验,这种现象非常反常,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合理的逻辑之内。”


  疑问之三:尸体上的玻璃碎片是怎么来的?


  记者注意到,受害者的尸检结果曾显示,尸体前额有玻璃碎片,但现场并没有发现被撞碎的大块玻璃,根据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也没有头部撞击玻璃的情节。


  李逊律师就此提出质疑,洗刷间很可能不是第一犯罪现场。


  疑问之四:张志超为何前后口供严重不一致?


  李逊通过阅卷发现,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曾先后就此作出供述,但口供前后明显不一致。例如,张志超在第一次供述是称受害人穿的是小薄袄,但记不清颜色了;第二次供述时称是红色小薄袄;第五次供述则详细描述为“红色小薄袄、浅蓝色牛仔裤”。


  对于作案过程,张志超在前后几次笔录中对于是否进行插入式性交做出了不一致的供述。李逊认为,这是因为在第一次供述时,尸检报告还未做出,后来尸检报告未能发现受害人被性侵的证据,因此张志超后期的供述则表示未成功进行性行为。


  疑问之五:证人证言为何充满矛盾?


  在张志超案的定罪证据中,最为重要的证据来自同校的王绪波和杨同振。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证言显示,王绪波称,大约6点23分,他在宿舍里听到有女孩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随后,他和杨同振先后跑出宿舍,并看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


  按照王绪波的说法,其中的一个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戴着眼镜。王绪波问张志超在干什么,对方回答说没干什么,王绪波又往洗刷间门里看了一下,当时天黑,没看见什么。


  然而,李逊通过该案卷宗发现,杨同振、王绪波在1月17日和1月18日的证言完全没有提到看到张志超,但突然在2月11日晚上的询问中指控张志超。此外,根据另一名证人李某的证言,1月10日案发当天,与杨同振、王绪波同屋的李某并没有说听到了尖叫,其他宿舍的同学中也没有任何提到此事的证言。


  疑问之六:现场为何没有提取到任何身体物质?


  本案极为吊诡的是,作为一起强奸案,警方在被害人尸体上没有提取到张志超脱落的细胞、毛发、指纹、精液等身体特征。


  对此,陈光中质疑说,如果是强奸案,起码在受害者身上接触时间相当长,然而却没有任何留下来的身体接触上的液体,这是很可疑的。


  李逊也认为,既然受害人是被奸杀的,张志超与其必然有激烈的身体接触,受害人一定会反抗。但张志超一个不满十六岁的少年,临时起意作案,警方居然无法从现场提取到他的任何身体物质,令人匪夷所思。


  疑问之七:套尸体的编制袋子是从哪来的?


  张志超案判决书显示,警方在受害者尸体上发现一个白色塑料编织袋,该编织袋整个套在受害者上半身。


  按照张志超的供述及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这个编织袋是张志超在奸杀高某的第二天下午又进去奸尸并切割尸体时带到作案现场的。


  张志超在供述中曾称这个编制袋是从同学李某那里偷来的,但李某却对警方否认自己有这个编织袋。


  这个白色编织袋上有“ORTOFIN”“GENOVA/ITALY”等字样,经临沂海关及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这个塑料编织袋是装柳编等工艺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是商标名,“GENOVA/ITALY”即意大利热那亚。据此,警方又深入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临沭、河东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历时近一个月调查走访,也未能查出该编织袋的来源。


  疑问之八:唯一物证木棍能否证明张志超有罪?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张志超判决书中提及的唯一一个物证,是一根小木条。根据张志超的供述,他曾把这根木条插入受害者肛门。


  李逊表示,如果这跟小木棒真的被插入被害人肛门,那么上面自然会遗留被害人身体物质。然而侦查人员却既没有提取物质与被害人进行DNA对比,确定这是否为作案工具,也没有提取指纹与张志超进行比对判断他是否为作案人。李逊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难以证明这根小木棒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系。


  疑问之九:作案工具为何不翼而飞?


  在判决书中,检方指控张志超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将受害人劫持至洗刷间内。按照张志超的有罪供述,他将旧锁撞坏换上新锁锁好木门后,将挟持高媛的绿色铅笔刀和旧锁仍在校园西北角厕所南侧双杠附近的大垃圾坑里,新锁的钥匙扔到教学楼后小卖店前南侧的第一个垃圾桶里去了,另一把钥匙扔到校园西北角厕所内从西往东数第二个尿痛里去了,包精液的卫生纸仍进了大粪坑,第二天下午再次去奸尸并切割尸体的红色铅笔刀带回教室时间不长就没有了。


  据此,警方对上述地点进行了反复细致搜索,以上物品无一寻获。将张志超提及的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桶用手指一寸一寸地分类查找,历时三日,始终一无所获。


  疑问之十:如果张志超是被冤枉的,那么本案真凶是谁?


  与导致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最终平反的“真凶出现”不一样,张志超案在审判之后就已经结案,此后并无“真凶出现”。这意味着,如果张志超是无辜的,那么作案者另有其人。真凶到底是谁,也许需要警方再一次启动调查,还原整个案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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