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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发票为什么会“被虚开”?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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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说税之四十八


2017年12月,广西某地税务局查获了一个虚开案件,涉及全国30个省份,16000多家企业,捣毁犯罪团伙10多个,涉案金额260多亿。层出不穷的虚开案件不断刷新了我们对虚开可能涉及金额、地域范围、企业数量的认知度。本期文章就虚开案件规模越来越大的原因、案件如何被发现、如何被定性三个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虚开案件规模大的原因


先作一下小科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为自己虚开”这种情形伴随着税收信息化,基本退出历史舞台;“介绍他人虚开”的中间人一般没有经济实体,不在企业账面上反映,所以一般只会被刑事侦查掌握。剩下两种情形,“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一个开,一个收,互为依托、相伴相生,有虚开,就必然有“被虚开”。


由于增值税是对货物、劳务、服务等经济要素流通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各个流通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从原材料到最终消费品的增值税链条,所以记载着增值税的发票,一旦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起或暴露出链条上其他环节的问题,好比一个人中了毒,毒素通过血液流动,可以在短时间内影响到全身一样。而以“金三”系统为标志的税收信息技术日渐发达,可以非常轻松、快捷、清晰地将经济要素的流通脉络图绘制出来,包括感染了“虚开”病毒的脉络。


实践中,如果确定一笔企业虚开发票,那接受发票的下游则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由于虚开发票要缴税,所以也必然找其他上游企业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扣其应纳税额。 所以,一个虚开线索的发现,就像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一连串上下游企业都会跟着“遭殃”。


二、虚开案件是如何被发现的?


如果把经济要素的流通脉络比作一个人身上的毛细血管,经济要素流动经过的经济体就像一个人身上的组织器官,经济脉络和经济体数量之巨,浩如烟海。那么,问题来了,税务机关如何从体量如此巨大的经济脉络和经济体中筛选出疑点企业并作进一步定性处理的?


监控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下游交易对手过于分散的企业(大型零售商业超市除外)。因为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业,不大有可能结交太多的客户,而且与大部分客户只有一笔或两笔交易。这种企业在金三的大数据监控下,会出现在疑点企业名单里;


2、进销不一致的商业企业。金三已经具备汉字识别功能,进销不一致的商业企业存在较大的虚开嫌疑,一查一个准;


3、进销不正常的加工企业。比如原材料根本生产不出产品,电费、水费与其他原料之间用量不匹配,都是非常容易进入疑点名单的;


4、新成立但巨额开票企业。正常情况下,新成立企业拓展经营业务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果刚成立,就巨额开票,则有可能涉嫌虚开;


5、“短命”注销但巨额开票企业。这类企业在开办不到一年或两年时间内巨额开票,开完发票又马上注销。巨额开票表明经营不错,但迅速注销就不合常理,有可能是涉嫌虚开,通过注销来逃避责任。这类企业即便注销,也会被立案调查,更别说其上下游企业了。


6、其他不符合社会经验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不断从打击虚开的实践中总结经验,形成新的监控指标。


客观地说,以上监控的准确度还是蛮高的。另外,以上疑点企业不排除人工监控的可能。


三、虚开案件是如何被定性的?


1、通过以上途径筛选出疑点名单后,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或入户核查。疑点解释不清的,或一查就跑的,简单调阅一下企业的银行资金流动情况,如果没有与发票流相应的资金流或虽然有资金流但同时回流的,这些企业,在税务行政领域内就可以定性虚开了。税务机关对此类企业的处理,一般是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税款,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处理程序,有的税务机关也会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课以罚款。


2、上述企业可能存在或同时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根本无场地、无生产经营能力;二是移送公安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控制部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的会计、业务员等。这些人无法解释疑点,于是坦白从宽,承认企业所有的上下游交易全是假的,进项发票全是取得虚开,销项发票全是虚开。这类企业被称为“纯虚开企业”。这些企业的所有上下游企业都会列入疑点名单,轻一点,定性为接受异常抵扣凭证;重一点,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一户企业可能涉及几十户、上百户甚至更多,这就是虚开发票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广西案件的天文数字就是这么产生的。


3、除上述“纯虚开企业”外,还有“部分虚开企业”。某些企业一旦进入疑点名单,税务机关在立案查处过程中,一般会对企业一段时间内整体经营情况一并检查,逐一核对每笔业务的“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哪笔业务有问题,哪笔业务的交易对手就倒霉了。


篇后语


数量多、范围广、金额大,是虚开案件的三个显著特征。(加上上篇文章《小郭说税之四十七:虚开发票的严重性,你了解吗?》介绍的另一个特征,“处罚重”,一共四个。)有两个问题应该值得我们重视:1.一项制度如果能使那么多人违法或犯罪,是否正常?2.如果不正常,是立法出了问题,还是执法出了问题,还仅仅是纳税人守法意识的问题?问题如何应对?篇幅所限,容小郭在后期文章中慢慢道来。



本文来源于明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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