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艺人如何在中国境内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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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的影视行业税务自查中,部分影视公司或艺人工作室针对其支付给外籍艺人的费用如何缴税问题存在疑问,本文就上述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分析,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外籍艺人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应缴纳税款的种类
1、外籍艺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本次影视行业税务自查的范围是2016年以来的纳税申报情况,因此,应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原《个人所得税法》、原《实施条例》”)。原《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下,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3档:
4000<收入额≤20000: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20000<收入额≤50000: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30%-2000
50000<收入额: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40%-7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将非居民的判定时限由“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改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劳务报酬计入“综合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
2、外籍艺人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同时需要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提供拍摄等劳务服务的增值税法定税率为6%。
二、影视公司或艺人工作室作为支付方负有代扣代缴外籍艺人税款的义务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原《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第三条规定,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或预扣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未完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影视公司或艺人工作室支付外籍艺人款项的时候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义务,若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以0.5~3倍的罚款;若税款已扣未缴,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还会被税务机关处以0.5~5倍的罚款,严重的甚至会触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