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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境内税收洼地的“罪与罚”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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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二轮自查临近尾声,很多影视企业都在喀什、霍尔果斯等境内避税天堂设有关联企业,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利用税收洼地的行为再次受到税务机关的密切关注,而我国并无专门规定对境内关联交易进行反避税调整的法律法规,但是《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程序。


特别纳税调整的程序如下:

(1)税务机关确定立案调查并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2)税务机关拟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

(3)税务机关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由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或者如果企业拒绝协商谈判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4)根据审议结论或《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形成最终调整方案,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整结果:

(1)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的结果调整企业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其他应纳税额。

(2)支付利息: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支付滞纳金:企业如果不按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规定的补缴税款期限缴纳税款,则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从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整中企业风险防范:

(1)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前如果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会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税收风险。企业可以利用此次机会自查,如果确需补税,可以自行调整提前补税,以减少税收利息的支付。

(2)企业自行检查时要自查10年以内的纳税行为是否有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

(3)企业应在调查中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不能提供虚假和不完整的资料。

(4)企业如果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申请行政复议前需要按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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