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税务机关拖延审核纳税担保申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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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2010年5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对陈战胜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陈战胜对2008年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陈战胜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机关的纳税决定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陈战胜选择提供担保后进行行政复议。
陈战胜向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提交纳税担保申请资料,但是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拒绝接收和审查,陈战胜无奈,只能通过在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门口及办公场所内张贴申请书的方式提交纳税担保申请。
2011年7月1日,陈战胜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不作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截止陈战胜起诉前,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仍未对陈战胜的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陈战胜的纳税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行为。
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明税观察 |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采取消极的方式,拖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不作为是一种消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失职行为。应保护不保护、应管理不管理、应发放不发放、应答复不答复以及无理拒绝均为失职,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如果纳税人欲证明税务机关行政不作为,首先要证明自己提交了纳税担保申请,实践中很多税务机关往往通过不接收资料、接收资料也不出具接收回执等方式逃避自己的义务。而上述案例中的纳税人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方式,通过在税务机关粘贴申请书并拍照作为已经提交申请的方式,当然纳税人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比如向有权税务机关邮寄税务申请资料,或者向上级投诉等方式作为纳税人行使权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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