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变“劳务费”,高新技术企业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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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以达到享受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少缴纳养老保险的目的。甲企业为了满足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定的条件而弄虚作假,这样不仅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而且很可能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今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且企业信誉也会受到影响。
案情简介 |
某税务局对甲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纳税评估时发现,三年来甲公司销售额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长,所得税税负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其他各项纳税评估指标较好。但是,甲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本年研发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及“本年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个指标均未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特征,由此让税务人员产生疑惑。
通过了解得知,三年来甲企业并未增加生产设备,仅是对关键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及生产技术上改进,使得生产能力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不是造成甲企业生产规模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此,税务人员对甲企业进行了五项实地核查,即生产计划及安排记录、员工考勤表、加班补贴表、工资支出及社会保险缴纳原始凭证、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等资料。通过核查发现两个异常情况:一是各部门员工考勤实际人数总和大于《企业基础信息表》上的职工人数;二是职工的社保缴纳比例远高于当地同类企业水平。再结合此前发现甲企业“劳务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等情况,税务人员判断甲企业可能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原来,甲公司发现税务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检查是否有虚增技术人员的现象,很少检查企业职工总人数,便决定反其道而行,真实地反映技术人员数,人为降低职工总人数,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而且还可以达到企业少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目的。
明税观察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情况下,在职人员的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的报酬计入“劳务费”。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但不管在职人员、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以上的,应归入企业的职工总数。因此,虽然甲公司将部分员工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费用的方式以达到减少职工总数的目的,但根据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以“劳务费”支付的报酬的人员,若符合累计工作时间满183天规定的,也应计入职工总数的范畴。
实务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科技人员占比的规定,公司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提升技术实力。企业可通过对关键或主要生产设备做更新改造、改进生产技术,以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考虑使用智能化设备,减少员工人数,符合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的规定。这种操作虽然存在一定难度,但可推动企业研发能力,利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对使用人力较多的部门以劳务外包的形式交由签约劳务公司完成,原相关岗位的员工全部与劳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并以劳务工的形式派遣至企业,从而减少企业职工总数。
3、另外注册公司。将生产过程中耗用人力较多的部分产品或工序委托新设公司生产加工,相应的员工转由新公司聘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的职工人数。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明税整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