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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网络红包“被”代扣个税,税务风险谁承担?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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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日、6月14日,雷XX分三次合计领取M公司支付公司红包0.1元,2017年7月,M公司扣缴个税时将所有与雷XX一起领取红包的自然人的个税都以雷XX的名义代扣代缴偶然个人所得税25元。

2017年7月19日,雷XX分两次合计领取M公司支付公司红包0.03元,2017年8月,M公司扣缴个税时将所有与雷XX一起领取红包的自然人的个税都以雷XX的名义代扣代缴偶然个人所得税5元。

2018年4月,雷XX接到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障中心通知,因M公司在2017年7月、8月为雷XX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该记录违反了国家规定的补贴政策,致使雷XX低保审核、住房补贴和政府相关审核未能通过。

雷XX经过多次沟通了解到由于M公司为其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导致其不符合相关福利资格,在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举报的同时,也向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M公司消除其不准确的扣缴个税记录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大兴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M公司将应当属于他人的个税税额都以雷XX的名义扣缴侵害了其姓名权,最终判决M公司支付雷XX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明税观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而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也明确规定规定个人所得税以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M公司向雷XX支付雷XX的所得时有为雷XX扣缴个税的义务。

由于现金网络红包的网络性质,会导致获取红包的人的随意性和偶然性,公司无法全部掌握每一个获得网络红包的人的个人信息,这就导致公司为每一个网络红包获得者扣缴个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例就属于此种情况,由于公司掌握了雷XX的个人信息,因此将所有获取红包的个人的个税一并合并到雷XX名下,虽然公司履行了其扣缴个税的义务,但是却在民事领域侵犯了雷XX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在发放网络红包时务必要制定完善的规则,应当如实准确的为红包获得者扣缴个税。而且每个人未来都能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个税APP”上查询到自己的纳税记录,很多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扣缴个税都很可能会被发现,而且“个税APP”也有申诉功能,企业应当合法合规的扣缴个税,而不能为了方便或者其他目的“乱”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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