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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业务找人“代开普票”,双方均被判刑
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蓝某为避免升格为一般纳税人,请陈某以其他公司名义为自己的真实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符合法律规定虚开发票情形。陈某在虚开的真实发票冲销后,制作虚假发票提供给蓝某使用。开具发票金额超过40万元追诉标准,其行为违反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属共同犯罪。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蓝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两位虚开的发票均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蓝某揭发同案犯陈某共同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蓝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明税观察
实务中,许多纳税人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不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规定了针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