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欠税,被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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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某稽查局于2018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刘某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对刘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个人股权转让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
(一)个人所得税。刘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1883000元,已缴纳个人所得税54950764.43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6932235.57元。
(二)印花税。2014年,刘某共计应缴纳印花税385000元,已缴纳印花税0元,少缴印花税385000元。
稽查局决定对刘某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刘某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6932235.57元。
(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刘某应补缴印花税385000元。
稽查局限刘某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2018年6月8日,稽查局向刘某送达处理决定。现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稽查局于2019年1月2日向法院申请对该处理决定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进行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稽查局所作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法定期限内,刘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2月13日,稽查局对刘某送达催告书,告知其应当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费义务。催告期满后,刘某仍未履行义务。故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刘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打还申请人211246元,未发现刘某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法院已将刘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要点提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纳入重大违法案件的纳税人将面临各部门的联合惩治,限制其高消费,包括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除了限制其高消费,还包括限制出镜、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向社会公示等惩罚。这对一些法律观念淡薄、心存侥幸,长期欠税不还的纳税人是一种警示,让其意识到税法欠税不缴对于其自身的危害,督促其主动交税。
本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明税整理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