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专用发票如何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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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能够税前扣除,帮助企业“节省”企业所得税,更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节省”增值税,因此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直存在且无法彻底的禁止,即使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刑法》分别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却仍然无法彻底打消违法虚开行为人的念头。根据《刑法》和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共有以下三档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有虚开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审相关案例梳理:
二审相关案例梳理:
从以上一审的三个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均是在考虑到被告人有相关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而在公诉机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中按照最低建议刑期判处刑罚,而二审的相关案例,二审法院经过审判,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情节,也对一审进行了改判,从而减少了刑期,各种相关的减轻刑罚情节总结如下:
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认罪认罚,自愿接受处罚;
主动退赃;
主动缴纳罚金;
从犯;
有立功表现;
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以上情节是明税通过本文梳理的相关案例进行的总结,但是司法实践中并不仅限于以上减轻刑罚的情节,每个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总是有不同的情节,从而不同的被告人也有不同的表现可以适用减轻刑罚规定。
因此,如果被牵涉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及时咨询律师,进行专业的分析和梳理,以免承担不必要和过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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