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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虚开犯罪介绍人被认定主犯判刑十年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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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章红春、冯龙(均已判决)系浙江老乡,二人商议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于2017年10月来到婺源县企图通过婺源的招商引资政策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章红春、冯龙在婺源县先后注册成立了江西忠宇物资有限公司、江西钨凡沅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汇广福物质有限公司、江西通丽金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益枫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强鹏建材有限公司、江西龙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晨旭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并办理了8家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该8家公司系空壳公司,没有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及真实的货物交易等。
被告人陈加友通过他人认识章红春、冯龙,后通过出售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章红春、冯龙,从中牟利,而后陈加友又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一定比例向章红春、冯龙购买他们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更高比例通过龚双胜(另案处理)等人卖至下游企业,被告人陈加友赚取高比例的差价,从中谋取高额非法利益。
具体是,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陈加友通过他人联系上章红春、冯龙,向章红春、冯龙出售格尔木美杞格格商贸有限公司等上游企业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0份,价税合计5938666.8元,税额1009573.2元,均已认证抵扣成功;同时,被告人陈加友从章红春、冯龙处购买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湖南裕财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下游企业共计262份,其中出售给公安县坪兴物资有限公司25份,价税合计2495726.5元,税额424273.5元,未查证是否抵扣成功,其余237份,价税合计23655126.95元,税额4021371.9元,均已认证抵扣成功。
2018年3月,被告人陈加友还从何建成(另案处理)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陈嵩天(另案处理)出售给莆田市豪尔贸易有限公司等福建企业共计61份,价税合计5787370.96元,税额983891.11元,其中出售给厦门凯孚电器有限公司、厦门昶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共计3份,价税合计266376.08元,税额45283.92元,未查证是否抵扣成功,出售给福清市音西许水华建材经营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证抵扣成功的税额仅83426.69元。故已查证抵扣成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820021.34元。
综上,经陈加友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查证扣成功的税额共计5850966.44元。
法院判决
陈加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要点提示
陈加友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向其介绍加价出售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购买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介绍加价销售给下家,从中非法牟利,已抵扣成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5850966.44元,陈加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26号《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之规定,属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根据刑法规定,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已独立成罪,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陈加友在本案中不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能认定陈加友为从犯。陈加友归案后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就非法获利的事实有所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的税款数额定罪处罚的,故陈加友对非法获利情况有所隐瞒不影响坦白情节的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从轻的幅度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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