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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答复关于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税收核定征收等相关建议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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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答复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583号提案意见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省建筑业企业实施税收核定征收促进复工复产的建议》(第120300583号)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建筑业是我省国民经济行业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税务系统一贯高度重视对建筑行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着力营造透明、公平、公开的税收环境,支持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关于建筑企业征收方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目前查账征收是我省企业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
除此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据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是根据纳税人帐制是否健全,是否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等条件进行判断的,税务机关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需要督促其建账建制,最终实现查账征收。
同时,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包括所得减免、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款、抵免税款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征收企业形成的亏损不能用以后年度所得进行弥补等。近年来,国家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出台了较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对企业的扶持力度逐年加大。我局大力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广泛宣传、走访调研、精准辅导等措施,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政策红利,切实减轻了税收负担。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调整为查账征收方式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包括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税额抵免等更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查账征收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五个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可以延长至10年。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更能充分享受减税红利,进一步降低税负,轻装上阵,健康发展。
(二)关于企业人工成本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于您提出的“施工企业人工成本不能全部进入施工成本,同样虚高了企业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可凭内部凭证或外部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依据。企业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施工企业人工成本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方面
(一)增值税发票代开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为方便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拓展多渠道、多元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方式,为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提供更多方式选择,云南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机关委托邮政公司通过其营业厅及网点开展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同时线上线下融合,纳税人可以通过云南税务电子税务局、一部手机办税费(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提案建议核定中小型建筑企业合理抵扣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核定纳税人抵扣税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就该业务制定政策规定。
(三)建筑行业纳税人税负情况
提案提到相对营业税3%的税负率,无法取得进项扣除凭证的中小型建筑企业税负提高了4%-5%。根据我局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查询,2020年1月-5月税款所属期,我省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率为2.5%(可能部分企业税负率高于上述水平),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率为3%。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取得进项扣除凭证,减轻税收负担,一方面,我局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同时加强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诉事项的处理效率,切实保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保持抵扣链条顺畅。另一方面,建议购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提高索取发票意识,倒逼销售方履行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义务。税企双方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合理、公平的税收环境。
感谢对云南税收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做好纳税服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1日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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