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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地方招商引资政策虚开逃税被判重刑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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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9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孝感市孝南区、应城市、汉川市、孝昌县等国税局陆续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速预警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发出的预警:一些企业短期内大批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巨大,开票异常,需要核查。有关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到这些企业实地调查,发现企业的办公室都空空如也,拨打企业登记资料上填写的电话,均无法联系。显然,这些企业都处于失联走逃状态。经过信息汇总、深入分析,孝感市国税局发现,各地上报的异常企业有14户,这14户企业都有以下特点:
一是均为新办纳税人。
二是均为“三头在外”的商贸企业,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竟然为同一个人。
三是开票金额巨大,时间较集中。
四是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不一致,且具有敏感性。这些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均有“黄金”,部分企业的全部进项都为“黄金”,但它们销售的货物中主要为“电解铜、铜、镍”等金属,购进的货物与销售的货物不一致。
五是企业之间有关联。
六是税负偏低。这14户企业的平均税负仅为0.44%,而同类企业的平均税负值为2%~5%。
案件经过
检查组兵分两路,一组收集分析被查14户企业的登记、申报、发票、财务信息,寻找突破口;另一组瞄准这些企业的上游开票企业,选择其中开票比较集中、开具品名全部为黄金金条、远在宁波的9户企业进行外调,了解被查14户企业的购进情况。
第一组分析14户企业的办税记录发现,这些企业的办税人员为张某、石某等4名本地从事代理会计工作的人员。询问得知,是自称总、林总、李总的人,以每月1000元的酬劳聘请他们,他们只负责用对方提供的身份证、会计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去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取、银行开户等事宜,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
第二组外调发现,宁波9户上游企业共向被查14户企业中的8户开具货物品名为黄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52份,金额38.98亿元,税额6.63亿元,价税合计45.61亿元。
调查组后来另一批涉案资料中发现了本案14户被查异常企业中的8户,有3839份进项发票品名为铜、铝锭、废铜、电解铜等,且与税收系统记录不符,涉案企业变造了货品名称、销货方中文名称,属变造发票,并且全部为假发票。
与前期外调情况相比对,检查人员发现宁波9户企业开具给这8户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黄金,而从被举报窝点查获的对应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上注明的品名为废铜、铁、镍等,货物品名发生了变化。这证明,这8户企业没有购进铜、铝锭、废铜、电解铜等货物,从上游企业取得发票后,通过技术手段变造了发票品名,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真实的货物销售,可以确定为持有伪造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
案件结果
2016年12月14日,14户被查企业中的Q商贸公司背后操控人林某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根据林某才的供述,警方结合前期调查结果,锁定“黄金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为征某考、林某军、李某鸟、李某峰等,认定这些人利用一些地方的招商引资政策和国家“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设立门槛的红利,伙同他人冒用邢某、甘某、郑某、沈某等人的信息,注册成立14家企业,招聘会计代办开户、发票申领等事宜,租赁民房作为窝点,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地方财政奖励资金。为躲避打击,他们通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前不久,孝感市孝南区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发票罪判处征某考有期徒刑16年、罚金60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林某军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755万元。
案件评析
延伸“实名制”链条拓展税警协作空间
降低企业设立门槛等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一些不法分子却趁机大肆设立空壳企业,利用多种隐蔽手段进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比如本案。这对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协同化查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案为鉴,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力:
延伸“实名制”链条,规范涉税代办行为。目前大大小小的代账公司遍地开花,在各类虚开骗税大要案背后,都若隐若现代账公司的影子。如本案中,不法分子为躲避打击,以虚假身份聘用中介人员代办空壳公司设立、税务登记、发票申领等涉税事宜,将责任转移到门槛比较低的代账公司、财务咨询公司,这为案发后税务机关调查幕后不法分子制造了重重障碍。税务机关应强化对税务中介代办机构的规范管理,一方面将办税服务厅的“办税实名制”延伸前置到税务中介端,开放远程实名认证端口,增加涉税中介受理代办业务时对委托人身份进行实名确认的环节;另一方面与财政部门建立代账机构财税联合协管机制,定期对代账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责任,帮助纳税人提高财务核算质量,及时过滤掉虚开骗税团伙注册的虚假企业。
做实税警协作实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涉税违法犯罪的手段呈现日益隐蔽化、专业化、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虽然各级税务机关与公安部门已建立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现有税警合作组织实体化不够,易出现因步调不一致而错失机会、因衔接不到位而影响办案进度等问题。基于此,宜推动税务稽查与公安经侦力量合署办公,建立专业化联合税侦队伍,做实税警协作实体,开展税警常态化联合办案,依法实施共同调查、共同取证、联合执法、协同处理,加强案件移送,做好行刑衔接,形成优势互补。
建设税警协作信息化平台。本案中,税务部门发挥在登记信息、申报、发票、财务信息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公安部门发挥在调查锁定证据、传唤当事人、调查资金账户等方面的优势,两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取得了关键有效的证据,才使案件得以成功告破。深化税警协作,应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建设税警协作信息化平台,整合税务信息、公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多渠道信息资源,为税警联合办案提供精准支持。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记者 徐卫兴 通讯员 杨进平 李智林,案件评析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局长 邓银汉,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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