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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收购股权,不履行扣缴义务被罚4000万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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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8月,肖某、林某、繆某、张某、吴某1、徐某、温某7人分别向吴某2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该项目由四家关联企业组成:A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C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D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相关股权时,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甲、乙双方议定的股权价款为溢价款,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肖某8,400,000.00元、林某6,300,000.00元、繆某2,500,000.00元、张某4,100,000.00元、吴某14,100,000.00元、徐某4,100,000.00元、温某8,300,000.00元)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办理“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时,肖某、林某、繆某、张某、吴某1、徐某、温某、吴某28人为了达到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使用另行签订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转让的虚假协议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017年9月完成了在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
在实际股权转让时,肖某、林某、繆某、张某、吴某1、徐某、温某7人分别与受让方吴某2签订的7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总金额为269,100,000元(其中:肖某转让金额为81,900,000.00元、林某转让金额为46,800,000.00万元、繆某转让金额为19,500,000.00元、张某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吴某1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徐某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温某转让金额为39,000,000.00元)。签订实际股权转让协议时,立据人吴某2未进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二)和第三条之规定,吴某2分别与肖某、林某、繆某、张某、吴某1、徐某、温某7人签订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以立据人为纳税义务人,应补缴税款134,550.00元。
2017年9月,吴某2按照签订的相关七份实际股权转让协议,将上述款项269,100,000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或冲抵债务的方式,分别支付给向肖某、林某、繆某、张某、吴某1、徐某、温某7人。吴某2在支付给肖某、林某、繆某、张某、吴某1、徐某、温某7人股权转让所得时,未办理以上7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以支付给肖某、林某、繆某、张某、吴某1、徐某、温某7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吴某2为以上7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吴某2不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属于纳税人采取伪造记帐凭证,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拟对吴某2处以不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134,55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拟对扣缴义务人吴某2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的罚款46,233,090.00元。
以上两项拟处罚款共计46,367,640.00元。
要点解析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越来越重视股权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而严格的扣缴税款制度是保证个人所得税入库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股权收购方,因未办理扣缴个税义务,被罚款4600万元,如果当初按时扣缴了,还可以申请获得扣税2%的手续费92万元,而且个人取得的扣税手续费还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原本是一个可以收入92万元的事情,变成了倒贴4600万元。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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