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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603758.SH)于2021年7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2021年6月9日秦安股份发布的会计差错公告显示,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0年12月到期、但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但公司在2020年仍按15%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导致在2021年5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需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母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的4.20%。
上交所决定,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予以监管警示。公司称,2021年预计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适用政策,同时,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相应材料,参加2021年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工作。秦安股份曾于2017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51100701),有效期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关于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1-07-21】详细披露如下:关于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秦安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758;经查明,2021年6月9日,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股份或者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引起的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但公司在2020年仍按15%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导致在2021年5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需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4.20%。公司在已不具备适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条件的情况下,仍错误地适用所得税税率,致使相关会计科目列报不准确,定期报告财务披露不准确,公司也未就其后续不再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作出充分提示,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任期2014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26日)作为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会计差错无需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相关影响在2021年当期损益中反映,未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需要更正的结果,可酌情予以考虑。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许峥予以监管警示。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附:《秦安股份(603758.SH)秦安股份关于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引起的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2021-06-09】详细披露如下:关于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引起的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公司2021年5月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时,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0.52%,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4.20%,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51100701),有效期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需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但由于公司相关人员对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掌握不熟,2020年仍按15%所得税税率进行核算,导致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25%税率,需补交相应税款。公司2021年5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按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24,825,135.53元的4.20%;影响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637,056,235.69元的0.52%,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公司2021年预计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适用政策,前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调整事项对公司202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确认无影响,对公司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告无影响。同时,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相应材料,参加2021年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鉴于上述事项对2020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不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2020年会计报表不追溯重述,相关影响在2021年当期损益中核算。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秦安股份公司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影响金额13,658,075.71元,对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影响金额的占比为4.20%,对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影响金额的占比为0.52%,所得税税率变动的影响金额及占比较小,无需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影响在2021年当期损益中反映,秦安股份公司《关于2020年度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引起的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1、企业设立时期限。企业成立时间距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必须超过1年。2、核心技术。企业的主要产品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3、科技人员。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值要超过10%,这一要求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没有明确,但根据测评表,仍然沿用了旧法规对科技人员学历的限制要求,避免企业采用部分低学历人员充当科技人员,以满足科技人员的占比要求。因此,企业在归集科技人员的时候,应从严要求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企业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的研发团队。4、高新领域。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大领域范围内,且只能选择一个领域作为主领域。5、研发费用。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研发费用占比不得低于5%;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小于2亿的,研发费用占比不得低于4%;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的,研发费用占比不得低于3%。另境外研发费用占三年研发费用比值不得高于40%。6、高新收入。企业近一年的高新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值不得低于60%。7、企业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上7项指标为门槛性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就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对知识产权从数量、技术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获得方式等进行综合评分,参与或主持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检测方法还可获得额外加分。企业拥有1个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可获得7分,拥有1个以上的Ⅰ类知识产权可获得8分;企业拥有的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著)每个1分,超过6个的计6分。知识产权的先进程度与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的核心支持作用均分为5个等级,无(0分)、较低(1-2分)、一般(3-4分)、较高(5-6分)、高(7-8分)。知识产权获得方式分为两种,自主研发得6分,其他方式(受让、受赠、并购等)均得3分。企业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检测方法的方式分为两类,主持的可获得2分加分,参与的可获得1分加分。针对企业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测评表采用明确的数据来判断企业转化能力的强弱,三年总数在15项以上的为转化能力强,可获得25-30分;12-14项的为转化能力较强,可获得19-24分;9-11项的为转化能力一般,可获得18-23分;6-8项的为转化能力较弱,可获得7-12分;3-6项的为转化能力弱,可获得1-6分;不足3项的可获得0分。针对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测评表对每个制度给出了明确的分数,制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为 2分;建立研发辅助核算体系为2分;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为2分;设立科研机构并具备科研条件为3分;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为3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制度为2分;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为2分;建立科技人员进修、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绩效评价奖励制度为4分。净资产增长率与销售增长率均分五个等级,大于等于35%的可获得9-10分;25%-35%的可获得7-8分;15%-25%的可获得5-6分;5%-15%可获得3-4分;0-5%的可获得1-2分;小于等于0的按0分。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0日、6月15日、8月2日、9月15日。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时间为准。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各区科技部门和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应于5月31日(星期一)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需注意变更原因等内容应填写齐全),并提供以下材料: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材料请扫描为电子版,并保存于一个文件夹,发送至邮箱gqrdgm@163.com。文件夹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密码找回”或者“企业账号申诉”,按要求准确填写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查收企业注册邮箱中收到的网址链接,找回用户名和重置密码。如企业忘记注册时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请点击“企业账号申诉”,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后进行用户名和密码的重置。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4)中介机构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对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将不予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对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予认定,已取得认定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版权说明本文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告,明税整理转载,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