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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企业虚开普票3.8亿,相关人员被判刑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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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的一家苗木合作社内,几间破旧的房子矗立在空地上,屋内杂乱摆放着几张桌椅,屋外苗圃棚内杂草丛生,既看不到种植养护人员,也看不到成片种植的苗木。就这样空无一人的办公室,短短时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50余份,票值金额累计3.8亿余元,直接造成国家损失1100余万元。

异常数据牵出惊人税案

2017年10月,丹徒税务部门在对全区21户涉农企业进行优惠政策专项核查时发现,该区茗品苗木专业合作社等4家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的公司,在不到一年时间,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30余份,票值高达1亿余元。
税务机关在对其中的茗品苗木专业合作社2017年前后税务登记情况对照审查时发现,2017年1月至9月,该单位增值税收入申报从2016年的“0”突增累计至8900万余元,增幅存在明显异常。且从该户的财务报表分析看,存货变动、货币资金变动与销售数据存在明显的不匹配问题。
翻阅税务注册资料,这几家苗木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是引进推广苗木新品种新技术,为成员提供苗木种植技术指导、信息咨询服务,统一组织采购、供应苗木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统一组织收购成员的产品等。可当核查人员要求带路查看实地栽种情况时,合作社负责人员却无法指明发票上列示的树种区域及具体数量情况。
税务人员经全面分析确认,合作社实际经营与开票情况以及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一致,这意味着该单位涉嫌虚开发票或偷税。2017年11月7日,丹徒区国税局(机构改革后,现为丹徒区税务局)联合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公安分局召开会议,成立涉农案件联合办案组。同日,该局国税稽查部门进行立案,对涉案的人员、货流、资金流、票据流等展开全面调查。因涉及案值巨大,案情复杂,执法权限有限,税务部门将线索移交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公安分局。

“金税盘”所有者竟是同一人

2017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茗品苗木专业合作社等单位涉嫌虚开发票案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初期,找丁某甲等人谈话时,他们不但不如实交代,还和受票单位串供,为案件侦破带来很大难度。通过赴上海等地对受票值1000万元以上的14家单位进行全面调查,累计发出协查函120余份,涉案单位由税务机关查处的4家增至7家,并发现这7家税务注册登记的‘金税盘’用户竟同一指向丁某甲。一个以丁某甲为首,丁某乙、王某某等多人组成的虚开发票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公安机关通过逐一审查与“金税盘”相关联的涉案犯罪人员,于2020年4月锁定犯罪嫌疑人丁某甲等人,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丁某甲通过转包当地一苗木种植户的100多亩土地,并让手下3名员工注册为法定代表人,在丹徒区陆续增开茗品等4家苗木合作社,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合同等证明材料,骗领大额发票。
2020年5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案。为进一步追赃挽损,承办检察官督促公安机关追缴涉案人员应纳税款、滞纳金及违法所得共计1000余万元。
经侦查查明:2015年2月至2017年10月,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利用他人身份及虚假证明材料注册茗品苗木合作社等7家单位,从税务部门领取大量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55份,票面金额合计3.8亿余元,非法获利190余万元。

“空壳”企业掩盖下的灰色产业链

2020年7月,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对丁某甲等人批准逮捕。同年9月起,侦查机关先后将丁某甲等19名犯罪嫌疑人移送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涉及受票企业170余家,分布在上海、江苏、河南等11个省份,涉案人员有的是企业负责人,有的是专业‘掮客’,还有的是一些从事苗木种植的个体户,他们之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链条。
2020年9月,检察机关先后提审讯问了丁某甲等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丁某甲交代,为了拓展“开票”渠道,他先后物色到了王某某、许某某等4人,利用其市场门面,以“苗木销售、票证齐全”对外宣传并公布联系方法为其招揽“生意”,并将“金税盘”放置于王某某、许某某门店内,分别按照开具发票票值的2‰、2.5‰收取开票费用。
就这样,王某某、许某某与丁某甲成为了“生意合伙人”。除去给中间人的好处费和丁某甲的提成,王某某最后获利为票值的1‰至2‰。
为掩人耳目,丁某甲、丁某乙、王某某等人在开具发票时,一般不与受票方直接接触,而是通过杨某某等中间人“穿针引线”,从中散布消息、介绍“业务”。涉案人员严某某为一小微企业负责人,由于业务需要他一开始是受票方,后来发现开票中介的利益空间,就开始充当起了“掮客”的角色。
为合理确定追诉对象,尽量挽救这类业务体量小、抵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微企业,检察机关深入走访了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充分评估企业运行、企业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依存关系等情况,结合陈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于5月26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另有1人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案件结果

2020年9月22日,丹徒区检察院以丁某甲等人涉嫌虚开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7日,丹徒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经审理,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丁某乙(系丁某甲之子)及王某某、许某某等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三年不等的刑罚;违法所得180万余元全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明税解析

虚开发票一直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刑事风险点,对于有税收优惠的领域,容易出现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的情形,受票单位在财务制度、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既为企业接收虚开发票提供“便利”,也为商业贿赂提供滋生土壤。一旦税收违法行为演变成刑事犯罪,不仅开票方会受到刑事处罚,介绍虚开的中间人和受票企业也会面临刑事责任。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卢志坚 王运喜,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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