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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个税年度汇算常见九个问题
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一、想便捷,个人信息要牢记 |
【案例二】获取退税想及时 准确卡号必须有按照单位财务人员通知的个税汇算办理时间,张理想和同事们一起办理了年度汇算,可以申请退税300元。张理想满心欢喜地提交了退税申请,之后因为忙于工作,就没再关注,也没及时查看税务机关通过短信和APP站内信发送的“银行卡校验未通过”的提示信息,结果其他同事都收到了退税款,就他的退税没成功。温馨提示:纳税人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不正确或无效是导致退税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办理退税添加的银行卡应当为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卡,我们建议纳税人填报I类账户(Ⅰ类账户指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存取款、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并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税务机关不会在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请纳税人提供银行账号等有关信息,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我要咨询】留言咨询解决。
【案例三】退税申请并非一劳永逸 补充资料乃是应尽义务李良在办理2020年度汇算申报时,新增了一笔10000元的捐赠扣除,但是受赠单位名称和捐赠凭证号都没有填报清楚。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审核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多次联系李良,提醒其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捐赠凭证。但李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补录捐赠信息和凭证。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了不予退税决定。温馨提示: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退税审核时,对于纳税人填报不清楚、有缺失的项目,会联系纳税人补充填报或提交相关佐证资料。这是贯彻落实“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征管服务制度的必然举措,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建议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提醒后积极配合、尽快提交相关资料,以便及时获取退税,享受优质服务。
二、不明白,我们来帮助 |
【案例五】陌生收入别慌张 先去核实再申诉2020年10月,居民个人孟申教授被邀请到科技大学参加研讨会并做演讲,次年汇算时他发现有一笔来自A科技协会劳务报酬的缴税记录。孟申教授回忆了一下,自己从未参加过A科技协会的活动,于是就该笔劳务报酬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提起自然人异议申诉。经税务机关核实,孟申在科技大学参加的研讨会实际由A科技协会承办,其演讲的劳务报酬也由A科技协会支付并代扣代缴个税。孟申教授因不清楚其中缘由就该笔劳务报酬提起了“被收入”的误申诉。温馨提示:纳税人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手机APP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某笔收入有疑问,可先就该笔收入纳税情况与支付单位联系核实。如属于支付单位申报错误,可由支付单位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如双方确实对该笔收入有争议,纳税人可就该笔收入信息进行申诉。我们建议,纳税人要认真阅读申诉须知,对申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请保存好相关佐证材料,以备后续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核实。
三、诚信填,虚报要被查 |
【案例七】“大病医疗”是以人为本 绝非可以利用的“生财之道”何健康去年生病住院花费颇多,单位财务提醒他,可以在个税年度汇算时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何健康在国家医保平台APP查询到符合条件的医药费用支出共计80000元,如实填报,及时获得了退税。他跟单位同事广泛宣传国家的好政策,没想到有人动起了歪脑筋。办公室其他8个人“照葫芦画瓢”,在没有医药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也填报了80000元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并提交退税申请。但这些人没有盼来退税,而是收到了税务机关请其提供佐证资料的消息,还可能面临被记录不良纳税信用的风险。温馨提示: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核查,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其他佐证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犯法律。
【案例八】专扣填报要真实 事后抽查无遁形孟英和周甜是一对新婚夫妇,暂时未养育子女。但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孟英为了少缴点税款,填写了其同事子女的身份信息并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事后抽查中发现,其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疑点,发送短信请其更正申报信息或提供佐证材料。抱着侥幸心理,孟英对税务机关的提示提醒未予理睬。税务机关又电话联系他,再次讲清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税务机关的悉心沟通和耐心辅导,孟英及时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温馨提示:少部分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时为了多退或者少缴税款,进行了专项附加扣除不实申报。为构建个人所得税管理闭环,税务部门在年度汇算后部署开展年度汇算事后抽查,利用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实现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精准监管;对于发现的涉税风险,与纳税人充分沟通、积极互动,通过精细服务引导纳税人更正错误、提升遵从。
【案例九】境外所得要申报 切勿隐瞒存侥幸居民个人张小满被外派至新加坡子公司工作三年,其在新加坡取得的收入在当地缴纳了个税。年度汇算期间,张小满的外派单位提醒他应就其境外收入在国内申报个税,但他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外派时间长且不可能被发现,于是没有办理境外所得申报和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在大数据分析比对时发现,张小满有上百万元的境外所得没有申报,向他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张小满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单位知道了他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也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温馨提示: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该项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小满虽然外派新加坡工作,但其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仍在国内,是我国居民个人,应当依法就其在国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自行申报纳税。为避免双重征税,其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依法进行抵免。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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