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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分享 | 两次行政处罚后仍以少报收入方式逃税被起诉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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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八检刑诉〔2021〕Z103号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黄某某为被告单位广西贺州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私设账户,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多次逃税,并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最终被检察机关以逃税罪提起公诉。

案情概述

2002年4月,贺州医药成立全资子公司广西贺州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大药房)。被告人黄某某于2004年开始担任某某大药房法人代表、董事长,并在贺州医药占股84%。自2008年开始,黄某某要求某某大药房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进行逃税,并在某某大药房开设两种账户:一是开设某某大药房对公账户,用以销售收入款项向税务局缴税,二是以黄某某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把某某大药房销售收入的25%存入该账户,用以少缴税费,从而逃税。
具体违法行为如下:
一、某某大药房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种总额1977136.17元,经检查调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为2706291.85元,偷税金额729155.68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26.94%。
二、某某大药房2009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种总额2349312.35元,经检查调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为3559501.42元,偷税金额1210189.07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34%。
三、某某大药房2010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种总额1803568.92元,经检查调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为2678294.04元,偷税金额874725.12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32.66%。
四、某某大药房2011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种总额3119397.06元,经检查调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为3531446.85元,偷税金额1412049.79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39.99%。
五、某某大药房2012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种总额556850.47元,经检查调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为688241.87元,偷税金额131391.40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9.09%。
2013年12月13日,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某某大药房于2010年至2012年的偷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14年3月5日,贺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某某大药房于2008年至2011年的偷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后,黄某某已全额补缴税款、罚款。
在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黄某某仍要求某某医药公司以上述方式继续逃税,其中:
六、某某大药房2016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种总额1372321.60元,经检查调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为1531018.31元,偷税金额158696.71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37%。
七、某某大药房2017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种总额1408319.87元,经检查调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为1527576.36元,偷税金额119256.49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7.8%。
八、某某大药房201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种总额1043616.63元,经检查调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为1098821.88元,偷税金额55205.25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5.0%。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广西贺州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采取私设账户,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多次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广西贺州某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私设个人账户多次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并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明税点评

私设账户少报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构成逃税罪。并且本案中黄某某曾两次以同样方式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则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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