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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掌握税收优惠适用“源代码”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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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今年1月—8月,我国软件业务收入64368亿元,同比增长9.8%。对软件企业来说,无论是研发环节,还是后续科技成果转化环节,都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行业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产业。软件企业应找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源代码”,防范涉税风险,寻求更好发展。

研究开发环节:准确处理购进设备器具的税会差异

软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往往需要购进大量的设备、器具。在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合规应用,以及后续税会差异的准确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软件开发企业A公司2018年购入一台价值400万元的设备,在购入时,已采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方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规定,该资产不应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是,A公司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计算扣除了该研发设备的折旧费用,造成重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同一笔经济业务,税务规定的处理方式,可能会与会计在计量原则、计算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准确进行区分。建议A公司这类软件企业,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时,注意在账册上做好备注,后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准确进行纳税调整,不再重复计算设备的折旧费用。

技术转让环节:准确区分不同项目的计税方法

作为以技术为核心的企业,软件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往往涉及技术转让业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相应做好进项税额的核算和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人员在核实软件开发企业B公司的技术转让项目时,发现其2018年存在技术转让项目,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对用于该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万多元,B公司并未按规定进行转出处理。经税务机关辅导,该企业最终补缴了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软件企业应准确归集不同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不同项目的计税方式,对相应的进项税额进行合规处理。尤其是在适用优惠政策的同时,企业应留意政策的其他规定与要求,以免顾此失彼。

汇算清缴环节:准确判断税收优惠享受期间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在支持软件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出台优惠政策。这之中,对软件企业来说,影响最大的,无疑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等一系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软件企业享受相关定期减免税优惠,须满足政策适用条件,并准确判断优惠期的起止时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软件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其中,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举例来说,C有限公司于2016年首次获利。2019年,C公司首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文件所规定的软件企业条件。从获利年度起算,C公司的优惠期即为2016年—2020年,但在2016年—2018年,该公司并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C公司可从首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2019年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2019年—2020年)内,享受相应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于2020年以后,能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继续享受减半优惠,还要看C公司当年度是否依旧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及财税〔2016〕49号文件所规定的软件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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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吴钟、胡聪、陈俊峰,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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