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贸易公司购销不符被查,虚开2.25亿专票已移送公安
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疑点信息线索,对辖区F公司、R公司、T公司等4家能源贸易企业实施税收检查,经过内查外调、多方取证,最终检查人员确认,这4家公司共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价税合计2.25亿元。因4家涉案企业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均已走逃,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完成取证等工作后,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家能源企业形迹异常 |
今年3月,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了上级传递的一条重大风险案源信息。信息显示,仙桃市F公司、R公司和T公司3家能源贸易公司购销货物名称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
检查人员马上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企业的情况进行查询。他们了解到,这3家公司均成立于2022年1月,所属行业为石油及制品批发,成立后均未进行申报纳税。在调取查阅发票底账系统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后,检查人员发现,这3家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的货物品名多达40多种,主要为原油、丁基醚、石蜡等石化制品。而企业销项数据显示,3家企业对外开具的销售发票品名均为92号汽油,并且受票企业所在地均为山东东营市。
检查人员对3家公司进行关联调查后发现,还有一家名为J公司的能源贸易公司与T公司为同一地址、同一时间注册,并且其情况与上述3家公司极为类似,也从事石油及相关石化制品批发业务,并且存在购销不符等情况。
结合4家企业表现出的种种异样的“雷同”举止,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判断,这4家企业应属于由相同人员操控的关联企业,并具有虚开违法嫌疑。于是,仙桃市稽查局决定对4家公司并案实施调查。针对企业情况,检查人员制订了检查预案,决定先从实地调查和联系询问企业人员入手,再根据核查情况,对企业票流、资金流、物流等方面进一步实施调查。
现场核查疑云重重 |
检查人员首先电话联系了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电话虽然均接通了,但4人表示,目前在外省市,短期无法到仙桃市接受调查,并且4人均称,只是帮朋友在企业挂名任职,对4家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并不知情。
紧接着,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他们发现,4家涉案企业均位于仙桃市比较偏僻的乡村地带,企业办公地均是租赁农舍,现场既无相关设备也无管理人员,根本不具备石化产品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仓储条件。
检查人员了解到,4家企业均由一家会计代理公司负责其涉税事务。他们找到了这家财务代理公司,并通过代理公司得知,这4家企业由一名叫汪某的人员,日常负责与会计代理公司联络,并处理涉税业务。于是,检查人员要求代理公司人员与汪某联系,让他到税务机关接受核查。不久,财务代理人员和汪某如约来到税务机关。汪某按要求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企业记账凭证。但检查人员查阅后发现,这些所谓的记账凭证,只记载了一些法定代表人的工资和不多的几笔货物进销情况,既没有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也没有反映货物流动的运输费、仓储费等记录信息。对此,汪某表示,这4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河南籍人员李某,李某于2021年底联系他,请他帮忙注册公司并处理企业的涉税业务。4家企业注册成立后,他按照李某要求,将税控盘和申领的发票交给了山东东营市的一个指定的人员,这些记账凭证是李某提供的,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他均不清楚。
购销不符、异地开票、经营地不具备经营条件……初步核查的种种迹象,加重了4家公司“假企业”嫌疑。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企业票流入手,对4家公司进销项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和追踪,从中寻找虚开的线索和违法证据。
红字发票露马脚 |
随后,检查人员利用税控系统、发票底账系统对4家涉案公司的进项、销项发票数据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4家公司的进项发票均来自浙江舟山的8家石化产品公司,共有2236份,涉及40种石化制品,总金额1.9亿元。而对外开票的受票企业,则均为一家企业——温州Y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相关信息显示,4家涉案企业曾于 2022年1月20日,一次性向Y公司开具数量4.3万吨、品名92号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0份,涉及金额共2.25亿元。
这些企业为什么要在同一天开票?进项信息显示,上游8家企业并没有向4家企业销售汽油货物,他们是如何开出油品发票的呢?检查人员记起,最初在统计4家涉案公司发票数据时,曾发现4家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有一部分,其上游企业作过冲红处理。于是,检查人员以4家公司开发票的时间为节点,对相近时间段内,4家公司接收发票的明细数据进行了仔细地梳理和追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税控系统中,检查人员查询到,在相近时间内,有一家名为湖州M石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的企业,曾为4家公司开具了91份品名为92号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核查发现,在获得M公司开具的发票后,4家涉案企业迅速向下游企业一次性开出了200份品名为92号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4家企业开票后,这家M公司对之前开出的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冲红处理。
原来如此!检查人员决定再次约谈汪某,核实企业经营情况,但他们发现,汪某已失联。
运营链核查揭盖子 |
检查人员将案件调查情况向上级作了汇报,为加快案件后期调查速度,仙桃市税务稽查部门决定立即启动税警协作机制,以便为后期行刑衔接创造条件。
在税警联席会议上,税警双方分析案情后一致认为,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尽快确认涉案企业违法事实,一是要对4家涉案油品贸易企业上下游业务外调取证,核实确认无货购销违法事实。二是要取得4家涉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被下游受票企业抵扣的翔实证据,明确违法链条。
随后,办案人员成立了两个外调小组,分别赴涉案企业上下游企业所在地浙江湖州和温州调查取证。外调小组发现,上游开票后冲红的湖州M公司和下游受票的Y公司,均存在注册地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条件、无经营人员等情况;上游的湖州M公司已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而下游温州的受票企业Y公司在将涉案4家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抵扣、并向下游企业开具了同等数量和品名的发票后,已走逃。
外调检查人员按计划随后对位于舟山、向仙桃4家涉案企业开具石化产品发票的8家上游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这8户企业的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经核实,8家企业均为没有实际购销经营业务、只为开具发票而成立的空壳企业,并且企业人员均已失联。外调结果进一步证实,涉案4家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均不具备石化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仓储条件,均为经营虚假的空壳企业,并且在开票后已走逃失联。
经过办案人员缜密、充分的调查取证,涉案企业违法手段和违法事实浮出水面:4家涉案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勾连,虚构油品购销业务,共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涉及金额2.25亿元。由于企业均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4家企业作出各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向涉案上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税案评析:加强成品油企业红字发票业务监管 |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付长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4家能源贸易公司与上游开票企业勾连,虚构油品购销业务,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金额近2亿元后走逃,其违法行为恶劣,具有典型性。
本案表现出的违法特点,为税务机关今后加强成品油等能源贸易类企业税收监管,防范遏制类似虚开违法提供了启示。
一是要加大新办贸易企业经营能力核实力度,加强企业开票权限开通的后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根据“放管服”管理要求,目前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权限开通业务为税务机关即办事项。为防范虚开违法,在提升服务效能的同时,税务机关需强化企业发票开具模块权限开通后续管理,以及时识别虚开违法活动。
对具有注册地址偏远、多家企业办税人员相同等疑点的新办成品油贸易企业,应约谈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资质,了解其是否为“挂名”人员。同时,仔细核查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和仓储运输等,如发现企业有办公场地狭小、设备简陋、无配套经营设施等情况时,及时取消企业的开票模块权限,交稽查部门查处,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空壳企业虚开发票。
二是加强成品油专票冲红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前,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相关企业凭《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防范虚开违法活动,税务机关须调整开票系统功能配置,在系统校验通过企业《信息表》后,同步对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内的、企业油品库存数据中与冲红发票对应的油品信息作“转出”处理,以堵塞违法空间。
明税点评 |
本案中,4家能源贸易公司因进销不匹配被税务机关检查,通过税务系统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约谈相关人,最终确认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25亿元,且均已走逃失联,于是移送公安机关。成品油等能源贸易类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行业特点,应注意购销品类和业务的真实性,随着税务机关风险识别和检查稽查能力的提升,以及后续管理的加强,此类税收违法行为将得到进一步遏制。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众禾路遥 黄祥,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