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分享:对赌失败,成功退税

明税
2024-08-28
关于我们ID:minterpku

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案情简介:

2016 年6月,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禧科技”)与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兴科电子”)原股东胡恩赐、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签订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胡恩赐、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兴科电子2016-2018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2.40亿元和2.90亿元,并同意就兴科电子科技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部分进行补偿。

由于兴科电子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609.00 万元,而 2016 年度至2018 年度兴科电子累计承诺业绩为73,000.00 万元,兴科电子科技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0%。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胡恩赐、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需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即对公司进行股份及现金补偿并退还已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款)。

2019年7月,银禧科技向东莞市税务局提交了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根据兴科电子原股东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补偿的股票申请退税112,550,463.36元,若上述个人所得税得以退回,兴科电子原股东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的该部分退税可冲抵其业绩补偿款现金补偿部分金额。

案件结果:

东莞市税务局已就银禧科技于2019年7月提交的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办理了多缴税款退税。公司已收到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现金补偿款合计112,550,462.76 元,其中胡恩赐的现金补偿款为67,874,624.87 元,许黎明的现金补偿款金额为24,802,239.26 元,高炳义的现金补偿款金额为19,873,598.63 元。

案件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 67 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可知,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个人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而自然人税收征管无相应退税规定,也无法进行损益调整,一旦对赌失败,前期已缴纳个税欲申请退税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本案中,东莞税局对股份补偿义务对应的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退税处理。但在实务中,在对赌协议特别是自然人参与对赌的涉税处理问题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和思路略有不同。部分税务机关坚持此种情况个人已缴税款没有退税政策,亦有税务机关建议企业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明税建议企业如有相关类似业务,需提前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处理原则。

版权说明

本文由明税研究中心整理,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猜你想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明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