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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计算?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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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X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服装加工及进出口业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2020年~2021年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和服装加工出口等业务。由于企业生产能力受限,因此将部分来料加工业务未经批准交由其他服装加工企业进行加工,X企业取得服装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4.23万元,税额27.85万元。企业将上述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27.85万元,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增量留抵退税的规定,在2022年4月申请留抵退税37.75万元。

问题焦点

X企业2020年~2021年度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服装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相关进项税额27.85万元,是否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问题分析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X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应该按照用于征、免税项目进行具体划分,对用于免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适用范围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第(二)项第一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因此,X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取得上述专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27.85万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不得参与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的计算。
第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X企业因未转出上述专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27.85万元,申请并取得的留抵退税20.17万元,出口退税款7.68元,应当依法追缴。

税局建议

符合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规定的企业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应当仔细核查取得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况,尤其是经营中存在多种计税方式的出口类型企业更应如此。建议同时适用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要在日常经营中及时核对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在各种收入划分中是否准确,针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及时作进项转出处理,避免出现在申请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方面的税收风险。

最终结论

由于X企业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相关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掌握得不够细致,在2020年~2021年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和服装加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将取得专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27.85万元,在当月勾选抵扣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导致企业出现了多申请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款的情况。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追缴出口退税、留抵退税的税务处理。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大连市税务局(原文有删减),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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