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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苹果购销骗取退税,被移送司法机关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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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市场需求低迷,企业出口额却激增;营运规模巨大,但水电耗用、运费稀少;出口额逾亿元的企业,生产和仓储地却蜗居在偏僻村庄中——面对重重疑点,检查人员聚焦企业苹果业务,挂图作战抽丝剥茧……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与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携手破获一起骗税案件。办案人员调查确认,涉案团伙虚构苹果购销业务,通过伪造备案单证、虚开收购发票和虚假收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4100万元。目前,于某、王某、许某等8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网,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对不上卯”的营运数据

2021年7月,烟台市税务局风控部门在开展出口退税风险分析时,发现L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Y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顶额开具了大量百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企业进项品目单一,缺少水电、运输等与企业经营相匹配的必要费用项目。风控部门认为,企业存在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嫌疑,于是将线索推送给烟台市税务稽查部门。

接到疑点线索后,检查人员迅速启动案头分析,对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步核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L公司、Y公司均为果品采购销售企业,主要从事苹果采购、储存和出口销售等业务。在分析经营数据时发现,两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申报表中收入、成本金额巨大,但对应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中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等数据却明显偏低,申报数据和企业财报数据不匹配,这并不符合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常理。

检查人员调阅了两家企业的出口申报信息,数据显示,L公司2019年出口销售额5000余万元,申报退税166万元;2020年,出口销售额1.6亿元,增加了3倍多,申报退税1100万元,额度增加近7倍。Y公司2019年出口销售额2.6亿元,申报退税2000万元;2020年,出口销售额4.7亿元,增加1.8倍,申报退税3000万元左右,增加1.5倍。

检查人员了解到,新冠疫情期间,国际市场需求不振,同期烟台市同类出口企业的产品外销普遍呈现下行状态,但这2家企业出口销售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大幅增加,这与产品外销市场供需状态并不相符。

此外,检查人员在查阅两家企业出口申报信息时还发现,自两家企业开展苹果出口业务以来,其产品外销地域涉及日、韩及东南亚多个国家,但所有这些出口业务的货运代理商均为Q海空通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

为了尽可能提高营运效率、降低出口成本,出口企业一般会选择多家有成熟业务渠道的货运企业,以使货物出口更为顺畅、更快抵达出口目的地。为何这两家企业大量业务均选择一家货运代理,这一行为也较为反常。

国际市场需求低迷的情况下出口业务激增,且经营行为和申报数据有多处疑点。综合初步分析和核查结果,检查人员认为,两家苹果出口企业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两家企业立案调查。

购销追查,搂草现“兔子”

鉴于两家涉案企业使用的是同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案情具有连带性,专案组研讨后,决定对L公司、Y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步实施调查。检查人员首先从企业苹果收购、货物运输环节,对两家涉案企业实施调查。

正常情况下,为了方便运输,减少成本,当地苹果加工出口企业的仓储地一般都会选择设置在国道、省道周边区域,但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两家年出口销售额过亿元的企业,生产和仓储地竟然均位于偏僻的村庄里,果品存储仓库不足100平方米,企业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台加工、包装设备,硬件设施与其出口规模根本不匹配。

由于计划周密、行动迅速,对两家涉案企业的突击检查和经营资料提取工作进行顺利。专案组调取两家涉案企业大量的会计凭证、账簿和出口备案单证,并从企业电脑中提取总量为54G的电子数据经营信息。但检查人员对这些经营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筛选和分析后,却并没有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

在此情况下,检查组决定加大对企业收购业务的核查力度。针对涉案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中的疑点,利用税收大数据,检查人员提取了两家涉案企业3323份果品收购发票数据,经过核查后,确定其中涉及351户农户的1562份发票具有发票大量连号、单张开票金额巨大等高风险特征。检查人员随即对这些发票涉及的农户和相关业务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351户涉案农户,有的根本不从事种植业,有的不种植苹果。其中,仅有少部分人从事苹果种植业务,单户年产量最高也只有数万斤,与疑点农产品收购发票动辄近百万元的开票金额相差甚远。

核查结果表明,涉案企业苹果收购业务虚假。如果产品采购有假,那么两家涉案企业经营链条中的出口相关业务必然存在问题。

检查人员决定对两家企业共同的货运代理商Q公司实施调查,获取企业虚假出口证据。

检查人员核查两家涉案出口企业的装箱运输单据,很快从中发现一些端倪。两家涉案企业两年时间内,近6亿元的出口业务代理人均为Q公司的员工许某。多个企业数量巨大、金额巨大的出口货运代理业务,长期由同一名企业人员负责,这种情况在货运代理企业中非常罕见。

此外,按照行业常规,为了方便管理,同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装箱单据,其形制、格式等均基本统一,少有变化。但两家涉案企业的装箱单据竟然存在着四五种不同的形式和格式。

循着这些疑点线索,检查人员仔细核查这些装箱单据对应的果品销售合同、报关单据等资料,发现这些合同的外销客户虽然不同,但果品销售合同的客户签章居然完全一致。

不同的出口客户、不同的合同,却有着一样的签章——这表明,这些合同并不真实,是虚假合同。

综合前期核查结果,检查人员认为,两家涉案企业具有虚构果品采购业务、虚开采购发票,以及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

鉴于这是烟台首起涉农领域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并且案情较为复杂,为了加快案件查办速度,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向警方通报了案情,并与警方联合成立专案组,共同对案件实施调查。

真实货主现身

专案组研讨分析案情后认为,经过前期核查,涉案企业采购业务和出口业务作假的情况已然清晰,为进一步完善案件证据链条,充分确定违法事实,专案组决定继续对Q公司和涉案企业的出口货运情况进行追查,并调查涉案企业资金账户的往来情况。

既然企业外销合同虚假,那么与其配套的装箱单据必然不真实,相关出口货品真实的装箱单据在哪里呢?

办案人员对Q公司及其经营地的各个集装箱堆场进行彻查。最终,从Q公司一个不起眼的文件柜中,找到大量集装箱单据和凭证,其中一些单据标载的集装箱号、铅封号、进出场站日期等信息,均与两家涉案企业出口备案单据中的信息相同。但是,这些单据出口货物的货主却并不是两家涉案企业,而是陕西白水、河南宝灵等地的20多家公司。

与此同时,对涉案企业的资金调查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专案组认为,既然两家涉案企业出口业务是假的,为了“弄假成真”,Y公司、L公司必然会在收汇业务方面做手脚。如果在同期资金流核查时,能够找到两家涉案企业“买汇”等异常资金流,并且其额度与真实货主的出口销售额相同,那么就可以进一步证实两家涉案企业存在虚假收汇、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办案人员核查发现,在真实货主出口货物的同期,涉案企业的账户均会收到非出口目的地境外账户汇入的外汇款。收到这些款项后,每次涉案企业都会迅速结汇,并将结汇到账的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这些资金随后经过多个账户中转后,最终都会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资金账户中。

随着调查的逐步推进,两家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浮出水面。专案组利用技术手段,取得了L公司、Y公司负责人于某、王某,及其伙同Q公司人员许某、地下钱庄相关人员李某和张某等8人,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大量证据。

随后,专案组布控对于某、王某、许某等8名涉案人员实施了抓捕。于某、王某等人到案后,面对专案组出示的各类证据,对其虚构苹果购销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于某、王某设立L公司、Y公司两家果品经营企业,虚构苹果采购业务,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100余份,涉及金额5.9亿元。同时,伙同许某等人,通过“买单”方式,虚构苹果出口业务,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410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税案评析

挖掘数据潜力,增强辨识能力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副局长 冯世洲

本案是一起农产品经营企业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在没有真实苹果购销活动的情况下,虚构经营链条、营造出口外销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本案查办过程中,专案组盯住企业供销两个方向,通过核查涉案企业果品采购活动,核实农户销售行为,确认企业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行为;通过调查货代企业,追踪真实货单,找到真实货主,确认涉案企业“买单”违法事实。通过一系列缜密、细致的调查,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案件得以成功破获。

本案的成功查处,为今后税务机关查办农产品出口企业类似出口骗税案件,积累了经验,也为防范类似违法行为带来了启示。

加强农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核查。针对本案违法人员虚构产销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应在日常征管中加强针对性核查。农产品出口企业首次提交退税申请时,税务人员应对企业生产状况、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等信息予以重点核查,并实地查验企业厂房面积、设备、生产人员,以及水、电等要素耗用是否与其申报产能和销售能力相符,以防范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企业虚构产能实施骗税活动。

强化风险监控,增强预警能力。风控部门应在加强企业出口货品信息、进货明细、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信息等数据采集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经营特点设置预警分析指标,利用分析模板和软件,对农产品出口企业采购情况、产品出口地区、货运代理状况等实施预警管理。如企业出现上游供货企业异常占比高、企业采购发票数据异常、货代业务异常、舍近求远异地报关,以及出口收汇方式异常等情况,应迅速采取评估核查等征管措施,实现骗税活动及早识别,迅速打击。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郭勇 姜咪咪 刘宏祥,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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