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通知:清理税收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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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一、明确清理范围 |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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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 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 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 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 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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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把握阶段安排 |
•工作准备阶段:2023年6月上中旬。
•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6月中下旬—8月。
•修订废除阶段:2023年9月—10月。
•总结报送阶段:2023年11月。
明税简析: |
税收洼地是地方招商部门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对特定区域内注册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或是在征收方式上给予优惠,如个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以降低经营所得个税税负;或是给予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返还政策,在地方留存的部分进行返还。通过上述方式,导致区域内的机构税负远低于区域外的机构,打破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202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明确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202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由此可见,政府早已开展清理不合理的税收洼地政策的行动,企业应当及时关注政策变动并做相应战略调整,规避因违规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而使自己身陷相关税务风险。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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