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分享:通过注销持股平台非交易过户限售股避税被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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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显示,对某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BH”)的自然合伙人实施税务检查,并对其16名自然合伙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涉税资料并补缴税(费)。
案情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分别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6月28日向BH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某等17名自然合伙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某省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随后于2023年9月1日对BH及其自然合伙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BH及合伙人存在以下涉税事项:
一、BH存在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BH 2020年10月减持股票168.92万股,2020年11月减持64.83万股,2021年1月大宗交易减持56.25万股,2021年5月非交易过户减持15万股。BH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后,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并于2021年4月19日办理工商注销。BH合伙人为18个自然人,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应补缴税费,应由BH合伙人承担责任。
二、BH合伙人因少申报应税收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2020年度应申报收入25822830元,已申报收入3304894.07元,少申报收入22517935.93元。2021年度合伙人应申报收入7240875元未申报。BH合伙人应补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BH合伙人因未申报分红收入少缴分红个人所得税。
BH于2020年6月2日取得分红金额79300元(79300=3050000*0.026),BH合伙人应补缴分红个人所得税15860元。
明税解析: |
在目前的征管协作机制下,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应征税限售股,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但是,对于自然人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限售股,情况却有所不同。因为这部分限售股出售后,应该由持股平台为自然人扣缴申报。所以,有人就利用该机制,在限售股解禁后,直接把持股平台注销,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股票直接登记到自然人名下,逃避缴纳相关税费。
本案中,BH在注销后被税务机关进行涉税检查,发现其在存续期间及注销后均存在未如实纳税申报的行为,被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并可能被加收滞纳金。而BH作为合伙企业系所得税“税收透明体”,应由自然合伙人补交相应税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表明,股票非交易过户存在隐匿税款的风险,企业办理股票非交易过户时,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不能忽视或逃避有关税收。资本市场个税问题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依然是税收监管重点,各地税务机关逐步健全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涉个人所得税全流程、全环节监管。投资人应关注相应监管趋势,提升纳税遵从度,全环节流程考虑涉税因素对商业安排的影响。
本文税案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