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分享:某金属防护材料公司因研发费加计扣除等被税务稽查

明税
2024-08-28
关于我们ID:minterpku

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违法事实:

1、违规列支研发费用

2019-2021年生产经营期间,列支非研发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公积金于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合计金额1910688.28元,其中2019年748217.58 元,2020年699726.73 元,2021年462743.97元。导致2019年度多加计扣除561163.19 元,2020年度多加计扣除524795.05元,2021年度多加计扣除462743.97元。(证据三)

2019-2020年生产经营期间,将研发产生的废浆作废浆销售后,未将废浆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合计52995.00元。

领用的部分研发原料,在生产时又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线中,未实际投入研发,导致多计研发费用1454315.35元。

以上两个涉税问题应调减2019年度加计扣除额597850.65元,应调减2020年度加计扣除额532632.11元。

2、赠送自产产品未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

2019-2020年生产经营期间,赠送自产产品给客户,成本列支于'销售费用'科目,未作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导致少计2019年度收入94623.56元,少计2021年度收入32848.49元。

3、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2020年生产经营期间,赠送烟酒、礼品等给客户个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中2019年度合计赠送额93654.96元,2020年度合计赠送额105302.00元,2022年度合计赠送245857.6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88962.91元(已在检查期间自行代扣代缴)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53637.40元,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57427.16元,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495592.46元。

处罚结果:

1、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652105.01元的50%的罚款,计326052.51元;

2、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8962.91元的50%的罚款,计44481.46元。

合计罚款370533.97元。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税务局公告,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猜你想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明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