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境外股权转让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被追征税款1.69亿元
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告中发现的线索,通过追踪核查确认,境外非居民企业M公司对外转让其子公司股权,是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我国境内居民企业S公司股权。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M公司应就转让所得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依法对M公司此次股权转让收入17.29亿元人民币进行确认,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69亿元的处理决定,目前该项交易的税款已全部追征入库。
案情简介: |
根据企业公告信息,税务人员进一步对被转让的B公司进行分析,发现这家企业100%持股一家名为C公司的企业。比对征管数据信息后,他们发现,这家C公司名下有一家居民企业S公司位于深圳,C公司100%持有S公司。看到B公司下属这一连串的企业,结合M公司与W公司的交易,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认为,M公司此次转让B公司股权,具有间接转让我国境内S公司股权嫌疑。
为验证判断,税务人员利用企业信息查询工具查询相关企业的注册地址,发现M公司和B公司注册地均为英属维尔京群岛,W公司的注册地为开曼群岛,而C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是国际上著名的避税地,这两个地区均不对股权转让行为征收所得税,而香港采用属地管辖原则,对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不征收利得税。
交易相关企业的注册地核查结果,加重了税务人员心中的疑虑,他们认为此次M公司向W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的交易,涉嫌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福田区税务局国际税收部门立即决定联合风险管理部门跟进核查,首先从S公司入手。
案件经过: |
税务人员仔细检看B公司财务报表,发现B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零,资产总额仅为8780港币,当年的管理费用仅为2.2万元港元,而且这些管理费用均为企业办理年审和资质审核等费用支出。从企业经营情况看,B公司是一家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随后,税务人员分析C公司的财务报表资料。报表显示,C公司主要从事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等业务。2022年度获得营业收入22万港币,发生期间费用约220万港币,其中管理费用117万港币,销售费用60万港币。此外,M公司还提供C公司员工雇佣合同、销售门店租赁合同,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相关资料。
但税务人员对C公司以前年度营运和利润情况进行核查后却发现,该公司2021年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M公司声称能证明C公司具有实质经营行为的香港销售门店,实际上是在2022年第四季度才取得使用权,并且该门店是在2022年底时才开始有一些不多的营业活动,而在此后不足三个月,M公司即与W公司签署股权交易协议。
综合调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证据,税务人员认为,M公司此次交易的B公司及其下属位于香港的C公司均不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M公司此次间接转让我国境内居民企业S公司股权的商业行为,应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税务人员约谈M公司的税务代理人员。在约谈过程中,M公司税务代理人员承认,B公司的确没有实质经营活动,但其下属的C公司有门店,是具有产品购销实质经营活动的企业,并且此次交易的核心目标是实现转让双方集团整体的战略协作和优势协同,交易完成后M公司成为W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因此,M公司此次与W公司的股权交易,其情况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文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M公司不需要就其交易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结合调查取证情况进行了针对性辩驳。税务人员表示,B公司、C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态核查结果显示,两家企业在此次股权转让前,均无实质经营行为。
结合C公司资产负债表数据,以及深圳S公司近年向其分配的股息数额情况,可以确认,C公司资产主要为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居民企业S公司,其股权价值也主要来自S公司。因此,M公司此次股权交易,B公司和C公司只是“导管公司”,其股权交易价值,主要来源于我国居民企业S公司。
此外,税务人员指出,M公司这项股权交易,形式上是转让下属B公司和C公司股权,按照公司所在地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法规,M公司无需为交易所得缴纳相关税款。
税务人员表示,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文第一条规定,中国税务机关确认,M公司此次向W公司转让其下属B公司股权的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中国税务机关因此应对该项交易予以重新定性,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并依法就交易所得向M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件结果: |
税案解析:吹散障眼迷雾 明晰交易实质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局长 孙国应
本案是一起名为转让名下非居民企业股权,实为利用中间“导管企业”间接转让我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试图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典型案例。
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活动通常具有涉及税款金额高、隐蔽性强、核查难度较大等特点。本案中,涉案非居民企业为掩饰其间接转让股权活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试图使被转让的“导管企业”看起来“具有实质经营行为”,让转让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此达到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线索,通过核查识破交易方的“障眼法”,准确定性交易实质,那么相关跨境股权交易税款则存在很大流失风险。
以案为鉴,为强化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行为监管,防止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机制,以提升跨境股权交易税收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外资企业动态监管,获取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监管主动权。为及时获知辖区外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掌握税收管理先机,税务机关应加强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数据和外方股东动态信息的采集与关联分析工作。在关注外资企业境外股东投资、并购等经营动态的同时,应加强辖区外资企业走访,了解掌握企业组织架构、股权构成和生产运营状态等信息,并对企业人员开展针对性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如发现外资企业出现股东易主、管理人员变更和经营模式变化等情况,应迅速核查外方股东是否存在交易企业股权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征管措施。
搭建典型案例库,增强核查应对能力。税务机关应在广泛收集跨境股权交易反避税典型案件的基础上,建立典型案例库。组织反避税人员结合案例,深入研究非居民企业跨境股权转让的业务特点、组织架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以及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核查方式等,通过开展模拟演练和针对性培训,增强反避税人员对间接股权转让等高风险业务的识别与核查能力,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林建荣,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