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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包头土右法院公布最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员黑名单!看看有认识的吗?

2016-10-23 自由发


失信被执行人员黑名单
        自执行年开展以来,土右法院共收案680件,执结案件590件,执结标的7600余万元,查封房产66个,扣押车辆19台,发出140份拘留决定书,投所23人。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3人,被执行人有13人主动与法院联系,结案标的159.0286万元。        以下为土右法院近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刘二全,男,蒙古族,身份证号:150221196805012619。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杨家圪堵43乙号未履行金额250万元。
祁慧雄,男,汉族,身份证号:152701197703125434。户籍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十四号街坊3号楼2单元205号未履行金额250万元。
刘万世,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406013833;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麻花尧91号未履行金额6.1万元。
云景煦,男,蒙古族,身份证号:150221197904190319。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十二号街坊民富新苑11栋608号未履行金额217.8万元。
叶建湘,男,汉族,身份证号:430402195708012515。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方里270号1户未履行金额30万元。
王瑞霞,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605102040。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苏波盖乡张老五营090号未履行金额30万元。
白德明,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206200014。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迎春小区工商局2号楼1单元301号未履行金额0.18万元。
王锐霞,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611145025。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双龙镇沙海子01-南街84号未履行金额2.5万元。
田川林,男,汉族,身份证号:150121196408135812。 户籍地址: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善岱镇北淖村381号院1号未履金额11万元。
杜家女,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5202146517。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火盘72号未履行金额108万元。
贾晓霆,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02197812250733。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菜园街香格里拉1号楼601号未履金额30万元。
卜福正,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407155315。户籍地址: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双龙镇苗四营村118号。未履行金额4.39万元。
内蒙古龙达建工集团育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0205-9法定代表人赵伟,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401072919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和平大街11号未履行金额4.39万元。
刘永计,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606250358。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车站街潘家园60号。未履金额15万元。
刘恩义,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703131318。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双龙镇昌俊湾。未履行金额5.4万元。
云海龙,男,蒙族族,身份证号:150221196805200038。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府东小区10号楼1单元410号未履行金额35.33万元。
李林峰,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06196910122111。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良种场19栋2号。未履行金额85.23万元。
赵建敏,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04196808082149。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十一号街坊北院11栋7号未履行金额85.23万元。
陶钢,男,回族,身份证号:150221197507170015。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大场面巷1号。未履行金额193458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土右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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