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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包头一市民骑车入坑致面部摔伤 只因路面挖坑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

2016-11-13 发现者联盟 平平 自由发

11月7日晚上18:50分,骑电动车要去上班的赵先生在经过昆河景观路和少先路交叉口时,突然遇到了一场意想不到的事故。

安全隐患

据赵先生介绍,当晚他骑着电动车由南向北沿着昆河公园景观路骑行,到景观路和少先路交叉口时,被建设局安装路灯的施工坑绊倒。赵先生告诉小编,挖开的坑边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天黑了根本注意不到,电动车和人就都飞了出去。

赵先生提供的包钢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各类收费单据中显示,赵先生面部受伤,鼻部缝合三针。由昆区交警五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说明,赵先生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眼镜损坏。就此事,赵先生于9号去到了昆区建设局管理处,随后管理处叫来了工程队协调处理此事。但由于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工程部表示需要与领导协商并调查此事。

距离事发当日已经过去5天,赵先生还是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他希望相关施工单位能尽快为自己处理此事。

警醒

同时,相关法律人士告诉小编,道路施工单位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应该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由此可见,施工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赵先生的事件中,施工路段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并且没有设置警示灯光,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编说

现在的昆河公园景观路和少先路交叉口挖开的坑已经修好,想必不会再发声类似事件。安装路灯或者修路这对咱老百姓来说可是好事一桩,为了避免类似的“好事多磨”事件再次发生,在这里小编还是想给施工单位提个醒儿:施工时千万不要忘了设置警示标志,这样既为市民出行带来便利,消除了安全隐患。对施工方自身也有百利而无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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