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企业有这种行为,最高罚款20万元→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然而,某些企业负责人为了逃避安全生产职责,故意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最终还要面临行政处罚,一起来看看吧!
九江镇某企业多次拒绝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日前,九江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镇内某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企业大门紧锁,执法人员未能进入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接下来的3次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联系属地社区提前通知该企业直接负责人要求企业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但仍被拒之门外。经查实认定,该企业的行为涉嫌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经教育引导,该企业积极配合,立行立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九江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义务,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包括允许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满足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提出的调阅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设施、设备,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等属于检查职权范围内的合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这项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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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江镇应急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崔健淇审校:何锦婷、杨荣燕、王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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