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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实现家族的财富传承?

2017-03-07 叶剑锋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叶剑锋  律师

行政与政府法律服务,公司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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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jianfeng@tenetlaw.com



实现家族的财富传承,方式多种多样,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实现财富传承也是其中之一,本文将以问答的方式详细分析如何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实现家族的财富传承。


一、身故保险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是否会被要求偿还债务?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身故保险金一般不认为是被保险人遗产,但有三种情况例外:(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因此,在上述例外的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即可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用来清偿债务。


二、身故保险金是否需要纳税?


2010年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明确不被纳入应征税遗产。但由于该条例尚未实施,尚无法适用。目前身故保险金并不需要纳税。


三、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谁?


关于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谁所有,目前主流趋势认为应归属于投保人,但也有认为应归属于被保险人的,也有认为是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在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保险法的规定是投保人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有类似规定。


也就是说:目前关于保险合同解除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归属及处分,一般认为是归属于投保人,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可以另行约定。


四、投保人欠债,其购买的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关于人寿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都是有争议的。有认为无权的,也有认为有权的。


经查询,目前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关于人寿保单能被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只有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如浙江高院、北京高院等等。但在实践中,确有很多法院均会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财产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配合对投保人的保单进行强制执行,要求保险公司配合方式主要包括:协助查询、冻结、处置保险产品的财产利益,一旦被强制执行,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不允许提取该财产利益,不允许将保单约定可得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因此,人寿保单是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保险合同是否会因欠债被强制解除?


除四种特殊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强制解除人寿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为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的;


2)购买人寿保险的款项为犯罪所得,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该人寿保险将面临依法强制解除,购买人寿保险的保费将面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3)人寿保险合同被判决无效或被撤销的;


4)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的。


但对于具有分红性质的保单,也存在法院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现金价值的情形。


六、购买人寿保险实现资债隔离应的注意事项


建议1:在保险受益人一栏应当明确写清楚受益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受偿顺序、受偿份额,千万不要空白或者写“法定”、“法定继承人”。


建议2:为尽量避免产生“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的情形(身故保险金会被认定为遗产),建议多指定受益人并列明受偿顺序。


建议3、建议客户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归属进行约定,如约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单现金价值归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由于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归属,在最高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也留下了双方可以另行约定的空间。因此,对于高净值人群,如想实现保险资产与债务的隔离功能,可以做出如上约定,以规避法院对于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

五、浙江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六、《北京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七、《北京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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