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10周年,这些征信权利你知道吗?
今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10周年,《条例》赋予大家哪些征信权益?怎样保护自身征信权益?如何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大河财立方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带您详细了解。
编者按 | 征信真的能修复吗?常见的征信诈骗有哪些类型?买理财或者买保险时有哪些需要高度警惕的“坑”?信用卡分期真的划算吗? 出租出借银行卡背后有哪些风险点?如果权益受到侵害,有效的保护渠道是什么?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普及金融消保知识,打击金融领域乱象,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指导下,大河财立方围绕上述热议话题,推出“3·15特别策划”,帮助消费者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意权、知情权、删除权、救济权……这些《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您都知道吗?
今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10周年,《条例》赋予大家哪些征信权益?怎样保护自身征信权益?如何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大河财立方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带您详细了解。
您有哪些征信权益?
(一)同意权:采集、报送、查询您的个人信息,需取得您本人同意,并要约定好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用途和范围。
《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条例》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注意:采集信息的同意形式可以是信息主体亲笔签名的书面同意文件,也可以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知情权:金融机构在将您的不良信息报送到征信机构有关数据库前,应当告知您,您也可以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了解自身信用状况。
《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条例》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目前,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提倡大家通过线上渠道或就近选择自助查询网点查询。
线上查询(不计入查询次数):
1.征信中心官网:www.pbccrc.org.cn
2.云闪付APP
3.部分银行手机银行APP、网银
手机银行APP: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
银行网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
线下查询(一年之内可免费查询2次,超过2次每次收费10元):
1.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查询网点,通过柜台或自助查询机查询;
2.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到布放有自助查询机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征信查询网点地址已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中标注,可搜索“信用报告”等关键词导航前往。(后附河南省自助查询网点一览表)
(三)删除权: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您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信用报告就不再展示了。
《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四)救济权:当您发现征信信息是错误或遗漏的,可以申请征信异议。当您发现征信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可以申请征信投诉或法院诉讼。
《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持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应该怎么做?
信用是您拥有的无形财富,需要您在日常生活中慢慢积累。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保持良好信用记录,您可以这样做:
量入为出,管好自身财务;精打细算,不要过度负债;
对外担保,也算自己负债;还款行为,必须亲自办理;
记清日期,按时足额还款;钱到银行,才算真正还款;
生病住院,也要及时履约;无论如何,不能逾期不还;
认真履约,保持良好记录;逾期发生,立即还款为上;
如实填表,确保信息准确;信息有变,立即通知银行;
身份证件,妥善安全保管;身份信息,切勿随意提供;
关心记录,定期查询报告;出现问题,及早异议纠正。
来源:大河财立方 记者 裴熔熔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责编:杜若森 审核: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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