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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决策百期论坛 | 江平:法律职业共同体应避免“鹰派思维”

2016-06-29 江平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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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法律职业共同体应避免“鹰派思维”


作者: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

本文由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及江平教授授权大案发布


【编者按】

各位关注“大案”的朋友,久违了!经过一个月的漫长等待,“大案”今天终于满血复活!此前遭遇禁言的原因成谜。我们深知,“大案”取得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您的关注、信任、支持和参与。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谈案说法,推送有内涵、高水准的新锐言论,秉持“以个案促进法治”的精神,与各位共同努力助推法治中国进程!2016年6月26日,恰逢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蓟门决策论坛届满100期,论坛主题为“法律共同体的现实与未来”,出席论坛的嘉宾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江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任何兵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兼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汪海燕教授、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副所长、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律师。大案主编、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博士也应邀出席并主持了论坛。今天大案特別推送江平教授在蓟门决策第100期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法律职业共同体应避免“鹰派思维”》(合作主办方腾讯思享会全文发布时题为《政法界也存在着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危险性》),以飨读者。



我今天讲的是关于法律人共同体的方法论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我们讲法律可能指的是理念、制度,也包括一种文化,当然包括一种方法。学校在培养法律人的时候,在制度、理念、文化方面,介绍得较多,但对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在课程中涉及相对较少。现在,博士、硕士也有了方法论的研究,我想分三个方面来谈一谈这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当前法律人的方法论有什么缺陷?

这个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在法律方法论方面,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法官、律师、检察官、学者,有哪些方法论上的缺陷?我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思考。

宏观方面。我对于最近著名外交家吴建民的故去,感到悲痛。我注意到,有的新闻报道特意提到,吴建民是中国外交界很有才华的同志,他特别强调要利用外交来搞好国家之间的关系、发展友谊,能够使中国在外交方面有更多朋友,所以他有个绰号,叫“鸽派的外交家”,与之相对的就是“鹰派外交家”。

吴建民特别提出,要警惕当前国内的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潮,我对这个提醒非常赞同。中国在外交方面确实有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倾向,过去有一段时间歌颂义和团,现在看起来,义和团有什么好歌颂的?义和团就是民众起义吗?就是代表民众的意志嘛?显然不对,它是民粹主义的东西。我们在外交里也有一些民族主义的东西。

这样理性的思考对于我们外交或者政法工作很有帮助。我们政法界也存在着鹰派和鸽派的思潮,也存在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倾向。在法学界、法律界,无罪推定是鸽派,有罪推定是鹰派。过去强调有罪推定,被告进入审判席,就是有罪。现在提倡无罪推定,而否定有罪推定,这个思想实际上也要来解决当前在政法界里面的这个思潮。

政法界的这种思潮和外交界的这种思潮产生原因都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专政、阶级斗争的思想,强调阶级斗争立场要坚定、宁左勿右。连周恩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跟美国建交时候的一些做法,毛泽东都批判为投降外交,这很值得我们警惕。这样的一些东西反应在头脑中还是仍然有的。

从微观上看,法律人的方法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推理要靠证据来说话,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这是法律人起码应该有的严谨。

可是过去,搞政治运动,或严打或文化大革命期间,很多案件办得很粗、不细。如今,呼格案翻案了,念斌案翻案了,聂树斌的案件也由最高法院来再审了。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冤案?就是过去办案方法不注重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就把人判死刑了,这是很危险的。这样“粗”的毛病在审判工作中充分表现出来,尤其是刑事审判。

这背后实际上有很多制度缺陷,也不仅仅是方法论问题。公、检、法机关缺乏互相监督,政法委统一办案、定调,这些东西都容易造成错案。但是从法律人的思维来说,就是办案人员太粗,不太细。

所以办案的方法论存在的问题,一个是鹰和鸽的问题,一个是粗和细的问题。这些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拥有这种思维的法官和检察官可能更多一点,在律师中也有存在。

第二个问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方法论有什么不同?

庭审实际上是法律人方法论的集中的表现。有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参加的法庭审判集中展现了各自方法论的特色,也是法官、律师、检察官在一起共同合作和发生冲突的主要场所。我觉得,法官和检察官受有罪思维影响比较大。

我要特别说明,有罪思维和有罪推定不是一回事。法官容易存在有罪思维,认为检察官既然提起公诉,当然认为被告是有罪的。法官受检察官、政法委的影响,当然也认为被审判的人有罪。这有职业方面的原因,职业使他倾向一种有罪思维,检察官也是如此。但律师作为辩护人,通常是无罪思维。这在法庭上的冲突就比较明显。

法官和检察官在工作中可能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粗”的问题。法官希望案件快一些解决,尤其现在案子越来越多,压力越来越重,本身也不允许法官把审判工作拖得很长。而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希望每一个案子都办得“细”,都希望证人出庭,都希望证据一件件要落实,不能够粗,不能够想当然,我们办案必须办成“就是这样”,而不是“可能是这样”。

第三个问题,要发扬工匠精神,杜绝格式判决。

法官的理念和律师的理念及方法,主要是表现在判决书或代理词上。应该说,判决书就是法律方法论的典范的样本,应当体现法官的工匠精神。

为什么我提到工匠精神?因为法官的判决书就是一个样品。我曾经看过一个法庭记录,法官问当事人欠款交了没有,当事人讲,我是欠了钱没交但我有原因。法官说我不问你原因,我就问你欠还是没欠,其他不问。他说那欠了,法官说欠了就行了,其他不听了。我看了法庭记录,感到太绝对。我认为,那位法官的思维是很机械的,缺乏工匠的精神。

工匠精神实际上就是精益求精。不久前,我在《法制日报》上看到一条消息,说有的地方在推广格式判决,我看了后摇头。过去强调判决书要体现每一个法官自己的特色、自己对问题的判断,自己对证据的认识,怎么现在提出格式判决?格式判决应该就是按照一定的模式判决,而工匠精神更多体现了法官方法论的应用,表现了法官思维方式,采纳证据的理由。而现在把法官的工匠精神,把他对每一个判决书的细致的操作变成了一个格式化的,那很可怕。

所以,要多发扬一些工匠精神,少一点格式判决,格式判决可以个别地应用,但绝不能提倡,如果以后都搞格式判决,这是很可怕的。谢谢大家。

本文系2016年6月26日晚,江平在“为了共同的事业:法律共同体的现实与未来”蓟门决策100期论坛上的演讲,财新记者单玉晓、实习记者宿慧娴整理,未经江平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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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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