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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检何以对司法现状有着天壤之别的判断
处在同样的国度,适用同样的法律,面对同样的现状,为什么律师与司法人员对于中国的司法有着如此不同的判断与认识?由于自身是个专业的刑辩律师,下面主要结合刑事司法实践来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缘由。一、聘请律师的案件比例极低
作为司法人员一定坚信,这些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他们都是严格依法办理的,剩下的百分之十几的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多数也没有问题。律师则会这样思考,这些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有好些都办得如此不敢恭维,至于那些没有律师辩护的案件质量会如何,就可想而知了。
二、在媒体上发声的大多是有影响力的律师
三、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社会角色差异
这些在司法人员看来是挑刺的行为,对于当事人而言却是其法律利益之所在,是律师注意力聚焦的地方。诉讼角色的不同,决定了法官检察官会在媒体上论证其司法行为的正当性,而律师则会不留情面地指出司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四、社会环境对法检律的制约
律师则不然,没有体制的束缚,可以在媒体上相对自由地表达。从写文章的角度而言,不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文章,没有任何意义,律师基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与思维习惯,必然会在媒体上点出司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违法办案、司法不公问题更是不留情面。对于律师而言,揭露与批判司法问题,并不会对其职业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有时候甚至还有一定加分作用。这种环境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律师及司法人员在社会舆论中的态度。
五、法检律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
以自身为例,每办理一个刑案,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阶段,一般会见十次左右,有的甚至达到二十次左右,与家属沟通的次数更多。在此过程中,律师能深切地感受到一个家庭因为有人被羁押而遭受的痛苦与打击。如果是一个明显的冤错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家族对法律与司法的不信任、对公权力与社会的不满,会直接表露在律师面前。
法官检察官则不同,一个案件一般就是会见一两次,也很少与当事人家属接触,在他们眼里,就是有一个人涉案了、被捕了、起诉了、判刑了,其间几乎没有感情的交流,感受不到一个案件的处理对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家族的影响,对社会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讲,同样一个案件,司法人员处理的是案件,律师面对的是人,司法人员感受到的是证据与法律,律师感受到的是人的情感与社会的脉动。因此,司法人员面对司法状况,更多的是理性而生硬的分析,律师则会发出感性而热烈的评价。
由于这些客观原因,对于本国同样的司法现实,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就如两个不同世界的人,得出几乎天壤之别的判断与评价。对于司法的质量,我们无法作出绝对客观准确的判断,实际情况可能既没有法检所判断的那么乐观,也没有律师在媒体上所宣称的那样不堪。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就是那些辞职出来做律师的前法官检察官怎么评判当前的司法。据观察了解,好多从法检辞职出来加入律师队伍者对司法的批评甚至比一直从事律师职业者更为激烈。这是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律师群体的认识,证明司法不公问题确实较为严重的存在?
只要有人就会对相同的事物作出不同的判断,由于人的知识结构、社会经历、性格特点与价值取向的不同,有些不同认识甚至永远无法取得一致。一个理性的社会,不是去压制自认为“错误”的声音,而是在法律尤其是是宪法允许的框架内对各种不同的思想认识采取宽容的态度,鼓励思想,鼓励创新,方可能不断革故鼎新,方可能不致再陷“治乱循环”的怪圈。END原创文章 欢迎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同时欢迎业界人士赐稿邮箱:houqilawyer@163.com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