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司改 | 完善侦查阶段法律监督 学者建言设司法审查制

2016-08-04 单玉晓 大案


今日大案:

【头条】司改 | 完善侦查阶段法律监督 学者建言设司法审查制

【二条】舆论场 | “审判颠覆国家政权案”:不要小看中国法治决心

【三条】南都调查 | 女生“裸条借贷”渐成灰色产业链:照片遭打包出售 或涉“一夜情”?

【四条】域外 | 陈志武:美国通识教育的精髓在于思辨与表达


完善侦查阶段法律监督 学者建言设司法审查制


记者:单玉晓

来源:财新网   2016年8月4日

本文经作者和财新网授权大案发布


【核心提示】

法学家们认为,警察权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势在必行,应逐步建构由法院审查批准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物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多存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现象。8月2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和律媒百人会主办的“完善公安侦查阶段法律监督高端研讨会”上,多位学者提出,警察权改革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侦查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势在必行,应逐步建构由法院审查批准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物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的警察机关性质上属于行政系统,但负责侦查大部分刑事案件,行政权与司法权在此交织。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表示,在强大的维护社会治安与稳定的政治使命面前,警察权的适用往往存在一定程度上扩张和滥用,警察执法程序中还存在非法证据难以铲除、执法程序粗疏、相对人各项权利保障不到位等司法顽疾。

  

樊崇义分析认为,警察权,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其行政属性要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属性。“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职能,它还肩负着一部分司法职能。即使是警察的行政处罚权也应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职能,因为它关系到公民的‘人权’和‘物权’。”在樊崇义看来,权力一旦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就应公开、透明,甚至律师介入,但警察权的行使往往难以公开,大众对于侦查程序警察权的规范化适用尚不健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在今年7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避免重蹈覆辙。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分析说,多起已被纠错的冤错案表明,正是公安侦查阶段的封闭性和保密性导致外界无法有效监督,案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错再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也表示,侦查的高度密闭性、监督的暧昧迟缓、审判流于形式,构成了中国刑事司法中出现冤假错案的“三套马车”。

  

近期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试图用司法权来制约侦查权。《意见》共21条,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基础上,重申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理念,强调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提高普通程序当庭宣判率、排除非法证据等。

  

樊崇义表示,应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程序,即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建构由法院审查批准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物权的司法审查制度,以解决权力的制衡与制约,更重要的是保证侦查的质量,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由于中国目前的司法条件尚不成熟,樊崇义认为,这项措施还不能一步到位。当前,中国应探索建构由公安机关报请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司法审查程序,亦即逮捕、拘留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均报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方可适用;涉及到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物权强制措施,同样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下达令状后方可适用。

  

财新记者注意到,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定位由提供法律帮助修改为辩护人,但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律师提供的还是法律帮助,很难提供有效的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对于侦查阶段案件的介入比较困难。与会学者提出,在规范警察执法权的过程中,能否准许律师介入应给予充分考量,创造条件实现律师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介入,加强律师对警察权的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樊崇义分析,中国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做出了些许规定,但就实施情况而言,目前律师参与侦查程序的效果还不甚理想,立法本身也尚不完善。

  

此外,对于律师介入治安执法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和《拘留所条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并规定了一系列诉讼代理的权利,但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律师介入治安执法尚属空白。“我国治安执法是否准许律师介入是当前司法改革中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樊崇义认为,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应当允许律师介入并申请救济程序,律师介入治安执法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且法治国家往往把治安处罚转由法官裁决,一旦由中立的法官裁决,律师的介入便顺理成章。


昨日大案:

【头条】无罪辩护 | 徐昕: 陈春薷涉嫌诬告陷害罪案件再审辩护词

【二条】焦点 | 法学专家质疑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亏损的垄断者也是垄断者

【三条】锐言 |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律师天生是私权利的代言人

【四条】深读 | 秦晖:真正的大国崛起是什么?



促进
法治
推动
公益
洞悉
法律
品读
大案
大案

长按↑二维码可以关注我哟~!

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投稿合作: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近期热文无罪辩护 | 徐昕: 陈春薷涉嫌诬告陷害罪案件再审辩护词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