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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 | 哈尔滨五警察超期羁押获刑,非典型个案背后难题待解

2016-09-08 南都社论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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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五警察超期羁押获刑 法学界臧否不一


作者:南都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年09月08日


  财新网报道,哈尔滨警方侦办的一起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遭超期羁押,后以疑罪从无被释放,与此同时,嫌疑人被超期羁押24天,五名办案警察(包括一名副局长)因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多人被一审判处实刑,不得不说,对侦查人员予以这样郑重其事的司法严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警察因对嫌疑人超期羁押被追究刑责(而且是实刑),提炼本案的一些关键词,可能会得出一个非常契合当下司法改革脉络、规范警察执法的积极结论,毕竟作为司法实务中的老大难问题,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而得不到纠正、涉事办案人员妄为得不到追责,显然特别需要类似哈尔滨个案处理的提振,有专家亦认为,通过类似个案的严处有助于警示侦查机关肆意超期羁押的行为。


    但细查似乎又可以看到这一非典型个案的诸多特殊之处,越特别的个案,越难在其他案件中复制其处理方式。换句话说,这一案件中有警员因对嫌疑人超期羁押被追责,可能并不意味着此后其他案件中的超期羁押行为因此得到遏制、因此必然会被严肃法办。


    据财新网报道,引发五警员被追责的前因,是一起内情颇吊诡的诈骗案,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多有资金往来,涉案几笔资金的前因与用途,双方说法各异,法院一审判决疑罪从无的依据也是在几种说法中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在第一次批捕被拒的当天,办案机关采取非常规程序延长了拘留期限,正是此行为让五名警员成为刑事被告。羁押嫌疑人的程序违规,这一事实确实存在,超期羁押、违规羁押公民的随意性也可以从本案中窥见一斑。


    本案发展到现在的问题在于,导致案件走向大转捩的因素,事实上并不清晰。按照嫌疑人李红霞的说法,这是其亲属在有关部门门前反复陈情的结果,但有关部门对本案中24天超期羁押的大动干戈,似乎又并不符合当下的司法境况。有没有案外力量的介入——— 不论是正当介入还是不正当干预?如果案外不确定因素存在,则都意味着严惩轻微超期羁押行为的个案很难在其他案件中得到复制。对同一个超期羁押行为,检察机关的态度前后却有非常大的差异,先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在警方违规延期羁押之后更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就是检方发函纠正违法、警方回函承认违规的次日,检察机关却又同意批捕,进而提起公诉。此后半年,直到哈尔滨有关部门批转群众举报,检方对待案件的态度才又发生变化,涉案警员被立案调查,随后被超期羁押嫌疑人得以疑罪从无。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强制,刑拘、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批捕决定既出,侦查机关“应立即释放”但却没有执行,反倒予以违规延长羁押,此中可见超期羁押的机制便利仍然存在。在本案中,24天的超期羁押行为,应当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甚至按照目前的司法尺度是否会被追究刑责,都是非常值得深究的问题。情节似乎并不严重的超期羁押行为,却出乎意料地被用了重典,是否可视为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制度性力量?还是说,当错案追责程序启动,曾经的执法者成为被追责对象,其身份转换带来的程序追问则是:另一拨犯罪嫌疑人,同样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媒体检索发现,此前警员因超期羁押而被追究刑责的判例,少之又少,仅有的几起也多以缓刑、免于追究刑责告终,为什么哈尔滨个案却突然出现了动用重典的情况?


    哈尔滨五警因超期羁押被判实刑,诚望这是一起没有个案特殊性的普通判决,惟其如此,对依然普遍存在的各种超期羁押行为,司法才能以衡平、统一的态度对其进行惩处。而不是如本案辩护人所言的,“有选择性地对赵航等人的轻微超期羁押行为处以重罚,而对更多更严重的超期羁押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能彰显司法公正”。超期羁押乃至以人身羁束为主的刑事侦查程序,需要无差别引入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重申“羁押是例外,取保是常态”原则,才能从根本上约束侦查机关的人身强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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