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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自称判11年好了,不愧为政法委书记

2016-09-12 周蓬安 大案

自称判11年好了,不愧为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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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在庭审现场,陈列雄表示认罪认罚。他说,“都是我主动承认的,不用一项项列举了,直接通过就好了”。陈列雄也希望宽大处理,他说,“就像李杰(海口市原副市长)一样判11年好了”。(9月9日《澎湃新闻》)

陈列雄何许人也?乃已于2014年退休的原琼海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检方指控其利用担任琼海市嘉积镇镇委书记、琼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849万元人民币、80万元港币。

陈列雄“捞取”好处费的方式,其实也相当“老套”,无非是帮老板拿地、拿工程、提高房产项目容积率以及“卖官”等。

有意思的是,陈列雄不愧为政法委书记,相当熟悉当地司法环境,也清楚最终判决结果。比如庭审前招呼家人不要来旁听,就是避免家人受刺激;在庭审时“抢”着认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都表示没有异议,以显示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为获得从宽处理创造必要的条件。

应该说,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并担任琼海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列雄仅有受贿罪这个单项罪名,且受贿金额未达千万,自称“就像李杰一样判11年好了”还是相当“靠谱”的。这段话之所以被媒体特别关注并快速传播,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本应由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竟然出自被告人之口,实在是“雷人”。但若考虑其退休前担任的市政法委书记职务,就有职业习惯的味道了。估计陈列雄在位时,也时常给其他经济案犯“定案”,指示具体刑期。

二是多数国人不了解行贿罪最新量刑标准。在绝大多数国人脑海里,行贿罪的量刑标准还是“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实际上,4月18日“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已有很大幅度的提高,“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被定为三百万元以上。而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处罚标准,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过去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已由1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量刑指导意见还明确,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陈列雄受贿金额仅有900多万,虽然较起刑10年必须的“三百万元”高出两倍,但还不到上限“二千万元”的一半,加之他良好的认罪态度,判个11年也未见得有什么特殊照顾。

对比此前的一些判例也能清晰地看出陈列雄的“自判”也是十分“靠谱”。刑法修正案(九)自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后,已被判决受贿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老虎”,均被判有期徒刑11年或12年。四川省政协主席李崇禧受贿1109万元,被判12年;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阳宝华受贿1356万元,被判11年;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受贿1615万元,被判12年;重庆市人大副主任谭栖伟受贿1143万元,被判12年;质监总局原副局长、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刚受贿1379万元,被判12年。

此外,陈列雄在职时还光环满身,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判决。他曾被评为“全国十佳人民满意公务员”、“全国优秀乡镇党委书记”、“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还是中共十五大代表,海南省第三、四次党代会代表,曾在人民大会堂做过报告。

因此可以这么说,陈列雄在庭审时自称判11年好了,或许出于职业习惯,但同时也显示其作为琼海市政法委书记,还是具备了不错的专业素养。(请用搜狗搜索“周蓬安”微信,关注我的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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