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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 | 第十届尚权论坛·中国刑事司法改革 精华实录

2016-10-19 尚权刑辩 大案


今日大案:

【头条】征文公告丨个案促进法治: 方法、制度与实践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

【二条】争鸣 | 第十届尚权论坛·中国刑事司法改革 精华实录

【三条】观察 | 奚晓明被称“司法界之耻” 把荒唐判决编进指导判例

【四条】深读 ·俞可平 | 走向善治:对现实政治的起码要求


尚权论坛 | 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盛幕开启 论坛实录(节选)

来源:尚权刑辩 2016-10-16 

本文经"尚权刑辩"微信公号授权大案发布

                                                                                    

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今天上午在北京泰富酒店隆重开幕,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检法机关的领导、律界精英以及关心关注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各界人士等400余人参加了本届论坛。




开幕式


在音乐的伴奏下,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走上舞台。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正式拉开盛幕。在长达15分钟的致辞中,常铮首先回顾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首家专注刑事的律师事务所的十年发展历程。讲述了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创办的初衷,并感谢过去成功举办的九届论坛的合作方、合作伙伴。对前来参加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嘉宾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致以诚挚的祝福。



图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

常铮: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这十年也是刑事辩护发展的十年,2007年我们举办了首届刑事辩护论坛,以纪念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一周年。在刑事辩护论坛闭幕式上,尚权承诺每年一届论坛,尚权人正是坚守了这份承诺,如今已经是第十个年头了。第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开始,每年都是广邀刑事辩护界的知名学者、立法司法部门的领导以及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还有热衷于刑事辩护、专注于刑事法治的各界社会人士,大家从不同的视角,从不同的维度去审视刑事辩护的实践,同时去探讨刑事辩护法治的理论,搭建了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增进友谊的一个平台。

此次论坛我们非常有幸邀请到全国最著名的刑事法学专家们,中青年的法学才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以及来自26个省份的全国各地的律师同仁们,在这里也想代表尚权律师事务所,对大家的到来再次表示感谢!

尚权律师事务所今年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我们从第一届开始到第十届,每一届论坛的举办过程中都得到了法学高校、媒体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今天我们这次论坛也把我们从第一届到第九届历届合作过的合作伙伴请到了现场,在这里代表尚权律师事务所,对我们这些合作伙伴,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大学法学院、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法制周末报社以及中南民族大学的法学院等等,这些曾经在历届论坛过程当中支持尚权律师事务所,支持论坛的这些合作伙伴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我们尚权论坛的主题叫做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对一家律师事务所来说,我想十年需要总结和沉淀,对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来说,更是需要。因为只有总结,只有回顾,才能够去发现不足,只有展望,才能够有更加美好的未来。尚权刑辨的十年,也是中国刑事法治不断变迁的十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司法改革持续推进的这十年。在这十年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策略,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得到了修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推进,律师权利有效保障得以加强,这些点滴的进步都让我们感到欣慰。过去改革的得失,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给律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相信在我们这一天半的论坛当中,我们能够聆听到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我们也期待这些真知灼见能够为未来改革提供方向,为未来改革有所裨益,希望大家能够畅所欲言,碰撞出更多的智慧火花。


第一单元—开篇: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得失


本单元主持人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他以诙谐幽默的语言支持了开篇发言环节。


图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

张青松:在2016年这个特别的年份里,其实我们更应该庆祝的是中国刑事诉讼改革这二十年的成就。在96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的时候,我们就对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改革的方向定下了一个初步的调子,二十年以后我们应该做一个回顾。最有资格去回顾的就是那些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介入最深最久的那些老一辈的法学家们,今天我们请到了五位充满活力的年轻的法学家。首先我们邀请第一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先生上台,徐老师是今天来的五位专家当中最年轻的,他也是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第一次提出“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我们现在用这个词就是徐老师第一次提出的。我们邀请的第二位是今天我们在场来这些嘉宾当中头发最黑的樊崇义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有请樊老师。樊老师是我们律师界的老朋友,在第五届尚权论坛上他提出的从实体辩护走向形式辩护的呼号,给我们律师界从技术上做了一个非常有前瞻的指导。请上的第三位是高宗泽先生,高宗泽老师是我们中国全国律协的原会长、老会长。第四位是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老先生,我们第五位就是大家熟悉的江平老师,也是今天五位嘉宾当中最年长的。

 


图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

江平:刑事辩护,我是唯一搞民法的,所以跟这个主题是格格不入。可是话又说回来了,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我们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制定过程当中,原来我们提交的民法典里面有一个人格权法,现在没有了,主要是因为民法学界内部的争论。但是不管怎么说,人格权法成编也好,不成编也好,人格权是很重要的问题。有些学者甚至主张民法应当是一个人法,不管怎么说,人法里面人格权非常重要,而人格权里面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实际上是人格权里面很重要的一条主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格权应该是特别强调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可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保护主要应不是在民法,而是在刑事诉讼法,所以我常常说刑事诉讼法是保护生命权和自由权主要的力量。

我曾经到欧洲国家问学者,我说这个人格权是什么?他们不懂,我就讲了这些生命、自由、信誉、肖像权,他说那是在人权法院来受理的,不在普通法院。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说这个人格权实际上跟人权是有密切的关系。只不过我们所说的人权更多从政治的观点,或者说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人权是非常重要的。而我们常常讲的更多的人格权是从民法学的角度来思考的,所以我常说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该说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它的裁量,能否剥夺,在这个问题上是人权的问题,是宪法的问题,但是也是民法人格权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要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民法中的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应该是依赖于宪法来保护的,依赖于诉讼法来保护的。特别是依赖于刑事诉讼的保障,这是我一个初步的想法。就讲到这儿吧,算是一个开篇吧。



图说: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

储槐植:我讲的是律师的刑事法治功能,律师肩负着实现刑事法治的重要使命,实践中也有效的发挥了这种功能。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看,律师对刑事法治的实现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刑事司法的公正从实体上讲,就是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大控方包括公安和检察,大控方的主要职责在于追诉犯罪,他们重视有罪和罪重的事实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来说,就需要一种制衡的力量。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既是能够真正独立,也需要一定的智力支持,这个智力支持在相当程度上是在于刑事法律辩护这么一种角色的功能。应该说刑事律师辩护就是大控方的一个制衡者和法院裁判活动的一个建议者,因为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他们会更加注重无罪事实和法定酌定的从宽情节。提出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等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意见。在制衡大控方的同时,帮助法官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妥当适用法律,以实现正确定罪和适当量刑。

第二,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发现法律所存在的问题,律师是刑法的实践者,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往往需要认真的研究刑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因此,律师在长期执业的过程中,不仅会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会深化对刑法及相关规定的认识。这是律师能够真正发现刑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虽然律师发现的问题往往集中于被告人权利的辩护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仅仅代表被告人的利益,或者仅仅代表律师群体的利益。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律师通过写文章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展现,并通过相应的渠道反馈到立法机关和相关人员。在修改法律的过程中被吸收和采纳,从而起到推动立法完善的作用。

第三,强化人权保障的观念。人权保障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观念之一,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主要表现为对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他们人权的保障。律师的服务性、全程性和专业性决定了他们是实现被告人人权保障最重要和最强大的力量,律师服务于被告人,要实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他们不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可以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因此,能够有效的保障被告人权利。与此不同,公检法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且只参与诉讼的一个或者两个阶段,而律师是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



图说:原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高宗泽:我们刑事诉讼本身它的领域是很宽的。除了刑事诉讼法之外,我们其他的知识要涉猎。比如网络犯罪也好,电信犯罪也好,甚至海商法方面,例如船舶本身所发生事故当中也有犯罪,因为过失和疏忽。大前年神州一号十几吨的船触礁了,要负刑事责任的,怎么给他定罪?恐怕要有合作,刑事辩护律师和其他方面的专家要有合作。这个领域越来越宽,现在看,我们刑事辩护率全国范围来讲,还不是很高。我在全国律协做三件事,全国律协不是一个权力机构,第一就是培训,第二就是组织专业委员会,第三就是维权。但是总的来讲,我自己本身看到的一些东西,听到的一些东西,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把一戴上手铐就作为“犯人”这个概念改成了“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进步。为什么呢?去年参加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时候,中国把刑事诉讼法中把“犯人”改成“犯罪嫌疑人”这个本身是受到了国际上广泛的认可。最近两院三部发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这个文件,法院不判就不能定罪的这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给我们律师很大的空间去工作。当然我们律师有很多困难,实际上改变我们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概念需要时间。这二十年有进步,我们也不能操之过急改变这个概念。从犯罪嫌疑人,从取证和证据交换的平等,有很多问题。有的律师反映,公安检察的取证和我们取证的渠道也好,或者是方法也好,各方面都有差距,所以我们恐怕还要通过不断的努力,通过我们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不断的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来使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路走起来更顺利一些,否则坎坷困难是非常多的。

 


图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樊崇义:第一点,首先是对尚权所成立十周年表示热烈的祝贺。

第二点,寄语尚权所,这句话总结到一点,叫认真总结十年的风风雨雨的经验,总结中要把握司法规律,在司法改革发展的规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不断提高刑辨的质量、能力和水平。这是我对十周年的一段寄语和希望。

什么是司法规律呢?下面我来讲这个规律,从我国刑诉法修改的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来把握。大家回顾一下,我们第一部刑诉法的产生在三中全会以后,第一部刑诉法有164条,集中解决的就是拨乱反正,有法可依。经过十多年以后,1996年大修,增多到225条,集中的两点是未经人民法院裁决,不得确定任何一个公民有罪,贯彻无罪推定、疑从无,吸收了无罪推定合理的内核和精神。又经过十多年,2012年第二次大修,把225条增加到290条,这290条最大的亮点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诉法的重大任务,刑事诉讼的任务从一元化转向了两元化。重点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这是刑诉法三次修改当中,大家回顾一下,它是个什么规律,很明显,这是一个什么规律。这个话不用我来总结了。

第三点,就当前来讲,刑事辩护正面临着一个机遇、挑战与转型。最近很多个场合我讲了辩护工作的三个转型,第一个转型,要从非理性的辩护转向理性辩护。不要再去磕了,要有一种理性。具体内容我不讲了,今天时间关系。第二个转型,要从一元化的无罪辩护转向多元化的辩护。不是说一辩护就是无罪,要转向多元化的辩护。第三个转型,要从对薄公庭转向协商与合作。这三个转型也是司法规律所决定的,回顾人类历史的刑事诉讼,是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压制型诉讼,第二种类型,产业革命以后,是以权力为主,讲主体,讲权力,权力型诉讼。当今的世界已经发展到协商型、合议型诉讼,这个发展规律已经为世界各国人民所证明,也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规律,所以辩护要转型。因此各位律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规律不动摇,沿着规律去发展,按照规律来辩护,案件的质量、能力、水平就会更上一层楼。这是我对尚权的一个重要的寄语,一句话,要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提高水平和能力。

最后,再回到我们今天讨论的第一个主题上,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得与失,我认为最大的得就是中华民族找到了司法规律,认准了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这是一点。第二点就是司法规律决定着刑事辩护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辩护就没有诉讼,反过来,辩护又要把握刑事诉讼发展和改革的方向和规律,只有遵循司法规律,刑辨才能大有作为。

   


图说: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徐静村:按照宪法的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和政府一府两院是人民代表大会下面的执行机关,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权力机关下面产生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这些领导都是由他来任命的。法院、检察院对他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这个情况来看,最高权力机关下面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三家是人大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这三个机关应该是平等的,一府两院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一府两院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而且他们之间的分工也是非常清楚的,政府就是搞行政的,国家的内政外交、经济建设这些都是他管,法院就是处理纠纷的,所有社会矛盾如果民间不能解决的,政府不能解决的,通过行政机关不能解决的,通过各种组织不能解决的,最后这矛盾弄到法院了,法院来解决,包括刑事的、民事的、经济的、家庭婚姻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最后由法院来解决。这块也不小,另外一块就是检查机关行使的公诉权以及法律监督权,这个公诉权是刑事诉讼法的授权,法律监督权是宪法的授权,这两个权是不一样的。法律监督权是个大权,是个高位性权力,而公诉权是一个下一等的权力,是国家认为公民犯罪了,对他提起诉讼。从分工来讲,这三个机关的分工是非常明确的。

但是我们问题是什么?分是分了工了,这三个权力之间的制约不够。这一点我下面再说一下,最重要的问题是两院的地位并不一定是等同于跟政府一样高。按宪法规定应该一样高,但是它不是一样高。在中国的现实状况是从解放以后,可能一直到现在,当然现在好得多了。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在认识上没解决,在其他方面也没有很好解决。就是法检两院他是长时间好像等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好像是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一样,或者相当于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等同于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这个跟我们国家从解放以后过来这个过程有关。像江老师、储老师他们老前辈应该都很清楚了,解放初期就是一个县政府,县政府下面有一个法制科,后来从分化出来,成立人民法院,原来法制科的科长就是法院的院长,所以他在县里面这一级,这个科长就当了法院的院长,他的地位就是在县长、县委书记之下,开始就这么来的。后来成立检查机关,检查机关这个配置跟法院一样,所以长时间以来,我们的法检两家从基层开始逐渐上来,差不多就等于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并不是像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他的平等地位。

现在我们在搞司法改革的时候,我感觉到有一些重要的方面还不是按照四中全会这个要求在做。在我看来,四中全会关于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个决定,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这个决定,它里边提出的司法改革问题不是一般的改革问题,不是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问题,也不是司法技术的改革问题。更不是司法权利再分配的改革问题,它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革的问题。是什么?就是搞法治国家,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重大政治课题的突破口和一个关键性的决策。为什么?我理解这个司法改革,中央定的目标,它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公正,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达到司法公正,怎么才能达到呢?

我提了几点意见,第一,就是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要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再有就是司法改革管理体制这个东西不单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它是不能完全解决的,但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这个问题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可以解决的。再有一条,我们的法治国家怎么建立?我们的法治政府怎么建立?要把权力关到笼子里面。但是我们现在能够把权力关到笼子里边的法主要是什么?有两个东西我认为是缺失的,第一个就是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的三种权利之间,现在都是分别行使,但是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没有。如果我们通过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同时又对各种权力怎么运行呢?做制度上的规定,这三种权利的互相制约关系建立起来,比如法院怎么制约政府权力?政府怎么制约司法权力?检察机关怎么制约政府权力和法院权力?这个问题解决了,这个笼子横向的法律笼子就编织好了。任何一个机关行使权力的时候,如果碰线了,如果违法了,都可能受到其他两个机关的制约和监督,横向这个笼子就编起来了。

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监督问题,如果我们这样监督,可能我们的司法公正也容易实现,权力腐败问题也容易防止。我想我们这次司法改革它应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突破口,它应该是一个关键性的一步,一个步骤。这个步骤跟我们律师的工作是不是有关?相当有关。因为刑事辩护这块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如果我们在控辨审这三者关系里头不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比如太弱了,人家不听你的,你讲的意见没有价值,你不能够很好的为当事人辩护,你就很难使法官在判断这个问题的时候达到公正这样一种效果。所以我们这块是不能缺的,我们缺了就不行。这一点上面老师已经讲的很清楚了,我说的太多了,对不起了。

我最后想送律师同志们四个字,我讲辩护律师他的职业精神是什么?四个字,叫做“仁心侠气”。孔子说仁者爱人,他这是从泛爱的角度说,我们应该爱所有的人,实际上他的精神就是对所有的人都公平。我们律师的仁心是什么?我认为仁心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是法律它所需要的公平,所要求的公平。我们的侠气是什么?我们的侠气就是不畏艰难险阻,坚持真理,争取用我们自己的工作去实现法律所要求的正义。古代的侠士是用刀剑去维护正义,但是用刀剑他触犯那个时候的法律,我们不是用刀剑,我们就是用法律为武器,去维护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我们的正义性,我们的正当性,我们在社会里面的地位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

 


在徐静村老师发言之后,参与本单元讨论的五位法学家又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江平:谈起刑事诉讼,我马上想起1983年当时我们80级的学生14个班,到河北省各级法院,中院实习,那时候的严打真是以侦查为中心,侦查的结论就很难改变。法庭几乎是一个形式,基本上那时候没有什么律师来辩护,所以可见在严打期间,那时候办案确实很粗,而且很形式,形式主义的过堂,也没有律师辩护。

15年过后,情况怎么样呢?不知道是第二次还是第三次严打了,我碰到的面临的就是呼格吉勒图案,今年8月份,阴历中元节,也就是阴历7月15,我受邀到呼格吉勒图的墓献了花,感慨万千。在那种情况下,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拿出来的结论,结果18岁的青年丧命了。当然我应他家属的请求,写了一个墓志铭,墓志铭也就是这些意思。当前我们的司法一定要公正,那些不良的司法造成的草菅人命。这个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草菅人命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但是如果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看这些问题,仍然很多。

刚才大家都分析了原因,我觉得没有律师辩护,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即使有了律师辩护,在侦查为中心的情况下,律师的作用也很难发挥。现在我们以庭审为中心,按现在的规定,不能够强迫犯罪嫌疑人来做自己有罪的一种证明,我们的辩护余地就大了。我常说律师本职说来是无罪推定的,而侦查员、检察员甚至法官某种意义上来说,带有天生的有罪推定的一种概念。所以在有罪推定的观念横行的情况下,必须要有律师无罪推定的思维参与进去,才能改变长期以来有罪推定的这种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出庭的作用就非常大了。不要看你们只是一个为犯罪嫌疑人来辩护,实际上你们辩护的力量不一定说都是,至少你们是能够为那些冤假错案来改变的一半的力量。你们的无罪辩论可以抵制那些压倒优势的有罪推定的思想,这就是你们的功绩。

    

储槐植:刚才徐教授从宪法的角度讲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这实在是一个体制问题重大的问题。说实在的,咱们现在这方面关系真是没理顺,公检法以前都说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这个情况的改变往往不是诉讼制度这方面就能完全做到的,当然这方面非常重要。中国实际的情况,从长远来说,比如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以后会改变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咱们还要坚持,看到这些情况,只要努力去做,坚持多了以后,有些人就会考虑到你的意见。你看现在我们实践中很多重大的案件错判,就是没有真正让辩护权很好的实现。现在我们律师确实是肩负着让我们的法律得到公正执行一个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力量,所以我想我们自己看到这些重大的任务,我们还要坚持。在过程之中也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只要确实是公理在手,现在通过各种渠道,尤其是互联网一上去的话,你的作用就会极大的放大。我觉得既要看到我们目前的实际困难情况,也要看到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创造的有利条件。我们律师的任务会越来越被社会所承认,越来越被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够发挥更好的作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的力量,所以我希望我们看到这一点,要有信心。这是第十次,在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论坛的时候,我们看到更多更好成功的例子在会上大家分享,谢谢大家!我们一定要坚持。

 

高宗泽:实际上几位老师谈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观念的转变,我们党中央观念的转变,提出来发展到以审判为中心。以侦查为中心,从各方面来讲,都不够严格。现在来讲,逐渐严格起来,有法可依了,但是即使是有法可依了,这种观念转变还是需要时间的。

第二,老百姓观念要转变,出了事找谁?在西方国家出了事,第一概念,我要去找律师。当然找律师这里面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的经济保障问题。我们有些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覆盖全部的刑事案件。我们现在刑辨率30%多,那些60%多怎么办?如果没有律师辩护的话,是不是可以做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判决是公平的?这里面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我们国家裁判对刑辨律师法律援助的费用,不仅仅是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这些有限的机构里面,应该对不能支付刑辨费用的被告,用财政保障,这笔钱不是很大,应该有资金保障,才能提高我们刑辨率。我没有钱,我找律师,律师说我免费没有饭吃了,这是很现实的问题。从财政上如何保障法律援助的费用,发到律师身上,给他们支持保障,这个很重要。观念的转变,精神上的支持,是提高我们刑辨率很重要的两个方面。

    

樊崇义:刚才我讲刑事诉讼在人类历史上三大类型的转型,讲我国刑诉法从产生到两次大修发展的方向,你就可以看清我们律师是大有作为的。要认准方向,不要动不动发牢骚,发脾气。你做点牺牲,为民主与法治做点牺牲,你要坚强,要坚持,我们的事业才能够成功。我第一轮发言的初衷是这么一个初衷。

以审判为中心这个制度的改革绝不是个技术问题,也不是一时半时能够完成的一个问题,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按中央政法委的规划,分三步走,第一步,近年来主要解决庭审为中心的问题,庭审实质化、辩护有效化、公诉有效化,突出庭审的地位和作用。在这个基础上,他叫中期目标,中期目标要按照刚才徐老师所讲的,要调整诉讼结构。中期目标是要解决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这几大结构的调整问题。然后要修改刑诉法,把它固定下来,这样才能完成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

 

徐静村: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再次的修改。刑诉法修改,从这些年的经验来看,我们每次修改都是想在原来的基础上,重点的进行修改,部分的进行修改,把那些看起来比较突出的问题,应该解决的问题改进去,其他很多东西保留下来。这些改法对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有些不合适了。96年庭审制度改好一点了,其他的制度没大动,12年我们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很多地方又没大动。刑事诉讼法是一个程序法,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一条之间的关系都很密切,现在我们刑诉法里面的优点,里面好的地方,应该保留的地方,自然都要保留,但是从结构这个方面来讲,要做通盘的考虑,才能改好。这是一个意思。

根据我们这个刑诉法进步这几十年的情况来看,法治的进步是非常的曲折、非常的艰难,但是不断在往前走。光明就在前头,我们在座的各位律师在推进中国的刑事程序改革方面,你们在作出非常重要的贡献。



第二单元:有效辩护的理论与实践



本单元由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主持。在刘桂明老师的主持下,发言人与点评人悉数登场,并表达在这一单元中要阐述的观点。


图说:《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

刘桂明:我们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我刚才讲发展到了50后和60后的阶段,更重要的是就像刚才江平老师说的,中国刑事辩护的事业也开始由有罪推定发展到了无罪推定。最重要的是由我们曾经被社会认为的无效辩护发展到了有人辩护,有位辩护到有形辩护,这个形就是三角形,以审判为中心的三角形的辩护。刚才徐静村教授提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三角形的辩护,接下来我们重要的是讲为了使有形辩护,也就是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能够真正落地实处,还开始要研究有效辩护,如何讲?我们接下来请六位教授一起来论证一下。分三个阶段,前面两个阶段就是我们四位发言者第一先谈一个观点,第二再进行一个论述,最后是我们两位评论者进行评论。第一轮,我想请四位发言者每个人就讲讲你们的观点是什么?先从孙长永教授开始。



孙长永:我觉得我们的刑事辩护制度从无到有,现在是从有到实的阶段。但是在整个国家发展过程当中,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的感觉,刑事辩护出现了新的需求,社会对刑事辩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我们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以及我们律师本身的专业素养、执业能力水平,都还不能满足社会的合理期待。这个是我们看到有效辩护的原由,我的观点就是这样。

  

谢鹏程:我认为有效辩护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推动我国辩护制度发展、推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契机。有效辩护制度它的发展和实现的程度不仅是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标尺,而且是我国司法文明,特别是刑事司法文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的标尺。有效辩护在当前来说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就是有效辩护的质量标准是什么?第二个就是有效辩护的质量控制体系如何建构?

 

李轩:我只想说一个问题。就是在我们目前每况愈下的司法环境下,探讨专业或者纯技术的有效辩护是不是当务之急?我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虽然桂明教授有一篇发言,最专业的辩护就是最有效的辩护,但是我要跟你说,如果你面对过于强势的公安司法机关,你面对制度存在相对缺陷的司法环境,律师辨的再好,还是你辨你的,我判我的,最后不是律师说了算,而是强势的司法机关说了算的话,这样的辩护是不可能有任何实际效果的所以我后面要发言的主题就是有效辩护的制度障碍和司法反思。

    

高文龙:我的观点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我们应当因案质疑,根据每个案件不同的证据情况,根据每个案件不同的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的法制理念和诉讼习惯情况,制定不同的诉讼策略。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可能会实现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这就是我的观点。

    

随后,单元日程进入到发言嘉宾阐述自己观点的环节。第一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长永教授。孙长永教授讲了三个关键词,第一是社会的需求,第二是法律的要求,第三是律师的专业追求等三个方面阐述了有效辩护在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图说: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长永

孙长永:我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改革过程当中,社会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新的需求,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就是我们的刑事司法对抗性的强化,对律师辩护提出了更多的需求,更高的要求。特别是2012年刑诉法赋予了被追诉人大量的辩护权,给了律师大量的参与诉讼的权利。诉讼过程的对抗性增强,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庭审不断实质化,就是希望通过强化律师的辩护功能,通过控辨双方的平等对抗,要求法院以控辨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形成裁判结论,作出公正的裁判。这种环境之下,需要律师的辩护人越来越多。

第二,合作性司法的过程,它的正当性,可接受性,对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尤其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2年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试点速裁程序,这些程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被告人认罪,认罪就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同时放弃按照普通程序接受审判的各种权利,怎么保证被告人放弃普通程序的审理权利是明智的?没有律师是不可能的,我们的合作性司法范围越来越宽,但是它的正当性,可接受性,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保障。

第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当中,我们反腐败的程序以及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对我们律师的专业能力、执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条意见,现在的有效辩护的实现有很多的难题,我们的辩护律长期徘徊在30%左右,没有律师,谈不上有效的问题,更不要说即使在西部地区,我们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有律师辩护的,我个人调查的结果,10%都不到。我们公检法机关指定法律援助辩护,他的制度前后是脱节的.我们律师辩护的立法规范体系还不够健全。现在我们看上去权利很多,但是很多权利的规定本身不合理。对侵犯被追诉人以及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为,现在的救济机制不健全。这是机制的问题。

最后一个难题,我们律师的专业水准,我们的专业素养,我们的执业能力不能满足社会和当事人合理的期待,这是有效辩护存在的难题。

 

本单元第二位发言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谢鹏程从辩护的基本形态出发,阐述有效辩护的标准和实现的路径

 

图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

谢鹏程:我讲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质量标准问题,我们国家这些年来有一些专业组织,有一些律师组织也在探索建立我们行业的职业标准,我们律师辩护的质量标准,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完善和发展的空间。

从理论上来说,有效辩护相对的是无效辩护。我们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们可能很难界定。但是我们可以识别出一些无效辩护的条件,第一无效辩护从理论上讲,主要是指辩护缺陷,辩护工作本身存在着缺陷。第二,这种有缺陷的辩护给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一般情况下,必须有辩护工作的缺陷。在1992年司法部颁布了《律师辩护的工作规则律师惩戒的规则》,这个惩戒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对律师有效辩护做了一个规定,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标准,有惩罚。但是可惜的是关于律师他的执业过程中有哪些过错可以构成辩护瑕疵、辩护缺陷,哪些是损害,这个规则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就是律师行业它的发展还需要有一个质量控制体系。律师行业从社会产业角度来说,是第三产业,属于服务行业,服务行业要有自己的服务标准,这样才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这个质量体系怎么构建呢?我提两点初步的想法,第一点,我们要树立有效辩护的理念,有效辩护既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我们律师的责任,还是国家的责任。哪一方面都要有有效辩护的意识和观念,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惩戒律师瑕疵辩护或者辩护缺陷的惩戒机制,相应的机构、相应的程序应该建立起来。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李轩教授从有效辩护的法律环境及现实状态出发,阐述了有效辩护制度障碍和司法反思。



图说: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

李轩:本来经过我们近三十年的法治建设,尤其是最近十年这种深度改革,在制度环境相对好转的基础上讨论专业的有效辩护,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但是现在看来,尤其是这两年的一些微妙变化,让我们对这种辩护的有效性实际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担忧。所以我想讲三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就是有效辩护越来越受到宏观法治环境复杂化的影响和制约。我们所期待的,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可能在现实当中就演变成了逐步的把民间权力关进笼子里。应该说这个是在整个制度环境下来讨论我们律师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的宏观因素。如果我们忽视了这个因素,我们去讨论有效辩护问题,实际上就是一种空中楼阁。

第二个观点,我想说的就是最近两年出台的一些法律、司法解释,包括行政规章,可能给我们有效辩护制造了过多的障碍。从立法机关到最高司法机关,到司法行政部门,好像都在形成一种合力,去围剿我们律师依法辩护的这么一种努力。这个恐怕也可能是我们制度上不能不提的一个严重的话题。最高检察院表现还好一点,好像没有在这方面有过多的专门针对律师群体的制度性措施。

第三个观点,现在在局部个案,局部领域,局部地区存在的公安司法强势,导致司法环境可能有所恶化。而且这种恶化导致一些敏感性案件或者非敏感性案件当中有效辩护的努力形同虚设。往往看到律师的据理力争,都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高压维稳的态势强压下去了。如果在一个案件当中律师的表现压过了我们的检察官,可能公安机关司法形成合力,让相关的被告人认罪,最后形成挽回公安司法机关颜面的这么一种局面。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这恐怕就是我们非常担心的一个话题。

我们想追求的,从犯罪追究模式向人权保障模式的转型,从对抗式模式向协作式模式转型,但是因为我们法官检察官律师执业共同体远远形不成气候,而恰恰相反,体制内的公安、检查机关、法院内部合作的意识或者体制内的权力集团的共同利益,使得我们现在律师处于非常艰难的地步。

回到最后,我们还是这样一个话题,我们怎么扭转这个局面,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确保我们辩护的有效性,这就需要我们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司法人员,包括我们最高决策部门真正本着依法治国,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践行法治精神,心中始终揣着宪法和法律,在个案当中实现公平正义,并且确实要强化监督机制,现在看来监督效果是有限的。

 

第四位发言的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龙律师。他从具体案例出发阐述了有效辩护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律师在做有效辩护的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图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文龙:律师在刑事辩护当中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我个人结合我的实践总结,有以下三种方法在刑事辩护当中可以适用一下。第一是组织专家论证,实际上我们现在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专家论证我们把它提交到司法机关的时候,很多时候是不会被司法机关所重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家论证意见不会在刑事案件的辩护当中能够起到作用,我个人的观点是,当一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定性有巨大争议的时候,这时候专家论证意见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方面,2013年新的刑诉法实施,律师办理普通的刑事案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们办理重大的疑难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困难重重,这时候律师如何实现自己的有效辩护?我提出一个可能会被很多人质疑的一个观点,我们律师仍然要敢于大胆举证。尤其认为事实可能有出入,证据可能有问题,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一定要敢于大胆的取证。当然取证的方式方法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之内。

刑辩律师需要有勇气,需要有智慧取得一些证据,来构建自己的证据体系,或者通过一些证据,来推翻控方的证据,实现有效辩护。

第三个方面,我现在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有一个习惯,拿到一个案子之后,除了研究法条,研究司法解释,研究证据之外,我还要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我还要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还要看一下网上曝出来的定性有争议,定性改变的一些案例。如果有跟我这个案件相似案例的时候,我会开庭的时候和开庭之后把这些案例提交给法院,供他们参考。我希望这样一个辩护能够为最后的案件起到帮助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本单元四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陈卫东教授是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的老朋友,从第一届就开始参加,他对四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做了中肯的点评,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图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陈卫东:我发现我们国家这些年无论是公安检查还是法院,包括律师,我们现在都忽视了这个技术层面在我们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但如果没有一个整体的辩护谋略,你注定不会实现很好的辩护,你的有效辩护也完不成。

接下来我想谈谈关于有效辩护的问题,我觉得有效辩护它是刑事诉讼制度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基本的权利。有效辩护主要是针对被追诉人的一项权利而言的,这个权利延伸过来,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律师,你就有责任为他这种权利的实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他反过来就成为了辩护人的一种制度,你说有效辩护就是对律师,我觉得这个问题恐怕还要研究。我首先声明,我对这个问题没有研究,我刚才琢磨了一下,有效辩护的对立是无效辩护,是不是它俩的意思完全一致吗?我觉得恐怕不能这么讲。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需要很好的研究,我们中国能不能引入有效或者无效辩护制度?我就提出几个问题。

首先这种有效辩护,你要确立谢鹏程所长所说的这样一种又要的标准,请问这个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确立了以后,如何去评价这个标准?如果律师没有履行以被告人的观点为标准,是不是观点只要对被告人不利,他就认为律师没有尽到义务。任何案子我都能找出你的毛病来,如果这样一来,我们的律师和被告人将来会有多少官司要打?如果整个辩护这样一种执业,都被被告人以没有实行有效辩护所进行的无数的后续的这样的官司,我们的辩护将混乱。我提出这些问题,在我们国家有没有可行性?它的一系列法律上的后果考虑到了没有?我就说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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