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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 片刻狂跑2000多兆流量 律师状告中移动一审判决免流量费

2016-10-21 杨佩颖 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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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佩颖 编辑:陈戈辉

来源:未来网  2016-10-17


手机流量片刻之间跑了数千兆流量,并达到套餐外流量费限额500元,事后手机号被停机销号。

  

这一流量失踪的遭遇就发生在北京律师张新年身上,今年年初张新年将中国移动及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国移动解释手机数据流量消耗路径、消除号码欠费并双倍返还相应数据流量等。未来网记者获悉,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免除张新年491.24元手机欠款的同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数千兆流量片刻“溜走” 几分钟超500元流量费

  

据原告张新年称,2015年7月22日凌晨,他在使用流量刷朋友圈时点开了一段视频,播放约10秒后随即关闭,后再未使用手机。0时12分,他的手机在短短1分钟内接收到来自中国移动10086客服系统发来的5条提示短信,第五条短信显示,“截至0时12分,本月已使用移动数据2574.60兆,超出套餐外流量费用达100元。”随后,在间隔时间不到一分钟的0时13分,又收到1条提示短信。提示他“截至0时09分,套餐外流量费用已达500元。”

  

0时15分,在收到上述提醒短信后两分钟左右,申请人拨打1008611查询电话,收到下述2条查询信息:截至0时00分,套餐内流量剩余0.0兆,剩余语音52分钟,账户余额8.76元;截至0时17分,本月已使用数据流量4620.85兆,其中套餐外流量1991.79兆,已产生套餐外流量费用500元。

  

“我21号上午还查过套餐流量,短信显示套餐内流量剩余611兆。怎么一天跑了这么多流量呢?”张新年说。他向记者提供的短信查询记录显示,21日9时53分、9时57分,张新年两次查询套餐情况,结果都显示套餐内流量仍剩余611.09兆。

  

张新年还发现短信显示套餐外流量费达100元和500元的时间是矛盾的,“22日凌晨9分来自移动的短信提醒超套餐消费500元流量,而凌晨12分时却提醒,超套餐消费100元,不过到了凌晨17分又有短信提醒超套餐消费500元。” 除了发现短信显示消费的时间错乱,张新年还发现他的流量无缘无故丢了500兆,怀疑是套餐内的违规扣费,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手机已经停机。

  

事发后,张新年与北京移动有过沟通,但移动公司未能对争议事项做出合理解释。张新年要求北京移动提供并释明2015年7月份涉诉手机号所包含的套餐,提供并释明事发时手机数据流量消耗路径、流量计算方式及内容详单、消除欠款、恢复手机号并双倍返还多扣取原告的数据流量费共1000元。

  

被告移动公司:计费系统无误 愿免所欠手机费

  

本案庭审中,被告移动公司辩称,其针对套餐内流量建立有独立的提醒措施,这种措施是一项免费的服务,旨在协助客户及时获知消费情况,但并非是计费、收费的依据,并称移动公司的计费系统不存在错误。

  

对于原告提出的双倍返还多扣取原告的数据流量费,被告移动公司表示,双倍返还仅适用“因我方过错而多收取的各类费用”,但本案中被告移动公司的计费系统无误,故该诉请不能成立。但考虑到用户满意度,愿免除张新年所欠的近500元手机费。

  

“我方计费系统中所有设备均拥有工信部核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根据从计费系统中提取的涉案号码上网详单,该号使用的流量数据、流量费用均准确无误”。不过移动公司表示,考虑到用户满意度,愿免除张新年所欠的近500元手机费。

  

判决:移动公司提醒功能存瑕疵 驳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在2015年7月22日凌晨0时12分至13分,曾向原告发送多条流量提醒短信,但提醒存在时间倒叙、流量总额不一致、流量总量倒叙的情形,由此可见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短信提醒功能存在瑕疵。

  

鉴于中国移动北京公司自愿免除原告手机欠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此,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免除张新年491.24元手机欠款的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本案于今年1月11日立案,东城法院已于2月1日召集原告、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了庭前谈话,双方进行了简单交换了证据。此后,该案有多次开庭,但是为不公开审理。历经十个月,东城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判决,而对于法院的判决,张新年并不满意。

  

“此次一审法院认定了移动短信提醒系统有问题,但我的核心诉求绝非如此,而是要揭露移动的流量计费系统的非法性及其计量黑洞!”张新年向未来网记者表示,他将依法上诉。

  

中国移动的计量系统到底有无问题?

  

对于被告移动公司的计量系统,法院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国移动北京公司使用的流量计费系统,是经过工信部批准的正规厂商生产的设备,现原告虽称计费系统有误,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张新年认为,工信部批准的正规生产厂商的设备,并不能说明问题,因为由各个具体的设备所组成的整个计费系统不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完全有可能被操纵,完全有可能存在漏洞。另外,法院认为短信提醒的内容并不是移动公司扣费的依据,那此时应当是移动公司来就此进行举证。

  

“就好比我在超市买了一根葱,购物小票提醒我是200克,并且也据此刷卡扣费了,后来超市认为小票提示虽然搞错了,但是并没有据此来收费,那显然应是超市来进行举证到底是依据什么来扣费的。如果法院认为移动是依据详单来扣费的,但众所周知,流量详单显示的只是联网的时间区间,不能说明到底是因为什么扣费的,所以我在起诉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要求移动公司释明具体数据流量的消耗路径、流量计算方法及内容详单,而法院又认为合同并未约定移动公司需要按照这种方式提供详单。”张新年说。

  

法院表示,“鉴于流量计费系统不属于强制鉴定计量器具的范畴,故对原告提出需由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供自行检定或强制检定报告以证明其计费系统无误的意见不予采信。”

  

对此,张新年认为,“移动计费应当纳入强制检定范围,但是目前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是因为有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接下来我们要对此也提起行政诉讼。”

  

“即便移动计费目前没有纳入强制检定范围,但是,也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所以法院对需由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提供自行检定以证明其计费系统无误的意见也不予采信的做法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张新年说。他最后表示,将依法上诉。

  

据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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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轩

主办: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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