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宪法日,让我们思考宪政何处去?

2016-12-04 李步云 大案

法律·社会·文化

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恢复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公民权利在国家机构之前;消除“二等公民”;——这是我们的八二宪法。宪法日,让我们思考宪政何处去?



小编按:宪法日,停一次周日叙述婚姻制度史的惯例。谈谈宪法。

节选李步云教授《“八二宪法”的回顾与展望》以飨读者。

此文写于2012年八二宪法诞生三十年之际。温故知新。


82 宪法我认为它在进步上大概有如下几点:

第一,就民主来讲,一个是序言里有一段话,宪法制定了之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法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个“各政党”就包括了共产党,任何政党都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这和十二大党章采纳的我的一个建议——“党组织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相一致,这个建议是我最早在《光明日报》里提出,后来被写进党章的。宪法里面不能这么说,只能在党章里面说,宪法序言里“各政党”这句话体现了这一原则。


关于任期制。严家其最早提出反对领导职务终身制。后来198279日,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一文,对废除终身制起了一定作用。

第二,法治方面的进步主要是恢复了两大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和法律平等原则。1975年宪法取消了 1954 年宪法的这两项原则,但1978年宪法并没有恢复。为此,我在《人民日报》和《红旗》杂志连续发表了两篇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日报》1978 126日;《坚持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红旗》杂志1979 年第 23 期)。


我当时想,这个问题应当是基本上解决了,因为党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都已经明确肯定。为此,我在为叶帅起草《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时写进了“这次宪法修改应该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司法独立,一是民主立法”。这个意见被采纳了。因此 82 宪法关于法律平等和司法独立这两个法治基本原则都写进去了,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则。


第三,在人权方面,采纳了我的一个建议,就是将宪法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它体现了国家是手段,公民是目的,国家机关的存在是为公民服务的。因此,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也是我在《人民日报》的文章里提到的,被采纳了。


我写过一篇文章叫《什么是公民》(见 1981 12 18 日《人民日报》)。过去不少人认为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和被判刑人员,特别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是公民。后来我建议在新宪法中写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句话也被写进宪法了。从此,我国有上千万人在法律上取得了的法律人格,不再是权利得不到法律明确保障的“二等公民”。另外公民权利里面还加了一个新东西: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此等等。当然还包括一些语言用法的建议,比如人民解放军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是工农子弟兵,这样形象的语言是不能用的,等等。


82 宪法反映了当时我们达到的认识高度,这个高度不仅超过了文化大革命,也超过了1954 年到文革这一阶段,当然也超过了 1954 年以前的阶段。它已经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在政治体制的设计上,前进了一大步。后来 1999 年“依法治国”入宪,到 2004 年“人权保障”入宪,还有私有财产的保护,基本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达到的进步成就和水平。但是从理想状态的宪政来讲,这个宪法本身是有不足的,因为它规定的一些体制,比如说党的领导,你不用选我也是领导,选不选我都是领导;又比如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等都一一写入宪法,此事何时了?

所以,如果从理想宪政的角度上讲,这个宪法本身是不完备的,但是有很大的进步,从制定到后来的四次修改,它是在一步一步地进步,特别是两大原则——法治和人权,都被庄严地写入了宪法。当时,我是经历过来的,感到很不容易。


举人权入宪为例。当时,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了六个座谈会,有一次是五位宪法学家参加,先请其中一位老教授讲,他不敢讲,后来有人说李老师你讲吧。我就讲了四条意见,采纳了两条半。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没有采纳,修改第 126条(就是司法独立那一条)也没有采纳。它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建议“不受任何机关干涉”,人大要监督,党要领导,但也不能“干涉”,这条也没有采纳。但采纳了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还有一条被采纳,是与“孙志刚事件”相关。我说,能不能搞 50 年以来第一次违宪审查,将国务院制定的《收容遣返条例》取消。现在三个公民上书,咱们不能不接受它,不能不回答它是对的!怎么办?干脆来个 50 年第一次违宪审查。后来温家宝总理自己宣布废除那个条例,改为由民政部门“救助”。

还有半条同国家主席职权有关。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虚位元首,他是不能从事国务活动的;那么,他就不能跟人家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发表公报、签条约,如此等等。后来的修正案加了一条:国家主席可以从事国务活动。这一修改就是这么来的。


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我得出一个体会:总的来说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往前走的;从全局来看,我国宪法基本符合现在的国情。当然不少人埋怨也有一定道理,即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是客观存在,应该再快一点。有一些应该解决和可以快点解决的问题,就是解决不了。比如说违宪审查,从 1982 年开始一直到现在,我写了很多文章,在各种会议上讲,就是没有采纳,可能怕就怕在监督到党的文件上来,怕监督到军委头上来。万一提了一个有关这方面的违宪审查提案怎么办?我主张增加一个宪法委员会,在现在的九个专门委员会之后再加一个,宪法也不需要改,全国人大有这个权力,增加一个委员会就行了。当时一位领导说,违宪审查应当有哪些任务?我提出违宪审查委员会可以有八个方面的任务;他说委员谁来当,我说那很简单,从人大搞两三个副委员长,搞几个资深的专家在里面,应当不是问题。今年初全国人大开会前一个月,在法工委新春联欢和工作座谈会上我还发了一个言。我说,法工委的领导同志如果在换届之前,能够把这个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起来,是给后任留下了一个良好的政治遗产。

——节选自李步云《“八二宪法”的回顾与展望》,原载于《炎黄春秋》20129

 

上海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法学 社会工作 行政管理 护理学 家政服务与管理

(最短学习年限2.5年;全部学费11360元或9120)

咨询电话:25653114、25653102、25653103

报名地址:上海市国顺路288号

微信号:ggglxy2015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